时间:2012-03-11 23:17:16 文章分类:法治聚焦
《律师文摘》创刊五周年系列纪念文章之三十
刘彤海*
当下,是学者如过江之鲫,翻译多如牛毛的“法学知识爆炸”时代,读者在众多的书籍丛林中对于读什么书,什么是好书,往往茫然不知所措。而《律师文摘》的编者秉承民主与自由的学术思想,担负给律师们输运天火的神圣使命,在书海中历尽辛劳,慧眼拾珠,给我们奉上了美好的精神食粮,使我们既得到了“实惠”,又节约了时间和精力,真该道一声谢谢,虽然这话说来难免有些俗气,但却是发自内心的敬意。文摘为适应不同读者的需求颇具匠心地设了很多栏目,让我们大饱眼福。现在让我检索一下我感兴趣的“文摘”,谈一些感想,借此与读者、编者交流和沟通。
一、关于自由、民主与法治的感悟
检索一下《律师文摘》5年来所摘发的文章,其主线为倡言自由、民主、平等、正义。这方面的文章有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摘编时改为《以权力制约权力》,2003年第2辑),有台湾著名政治家雷震的《法治国家的真谛》(2005年第3辑),有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2005年第6辑),有《罗隆基的人权思想》(2006年第1辑)。这些文论应属法理学方面的文章,作为经历了那场“史无前例”运动的过来人,我对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话题已经厌倦和麻木了,所以对时下的民主政治、宪政等热门话题很少参与,更不愿读那些论“共和”或抄“共和”的书。但是对于一些经典的、启人心智的文论是不能视而不见的。上述几篇文章给予我莫大的启迪和感悟,也看出了文章后面编者的忧思,现不自藏拙略陈愚见如下:
首先,自由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何为自由,这是我们应当追问的问题。孟德斯鸠将自由归纳为“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有些人认为,选举应该服从他们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另外一些人,把自由当作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作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某一民族在很长时期内把留长胡子的习惯当作自由。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名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体。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喜欢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结局是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自由”。这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吾人认为,所谓自由就一般而论,应有人身不受限制的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等宪法赋予的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里,除了人身自由之外,言论自由应是至关重要的政治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否付诸实施另当别论。)关于言论自由,罗隆基上世纪30年代借用其导师拉斯基的观点做了申论:“在国家方面,国民应绝对让他自由发表他私人所有或与旁人考虑结果所有的意见。他可以宣传社会现状的缺点。他的意见,是不受任何干涉的。进一步,他有权利采用任何出版的方法,宣布他的意见。他可以发刊书本,或小册,或报纸;他可以采用演讲的方式,他可以到大会上报告。他能做任何或所有一切上列的事项,在进行上同时得到国家完全的保障,这才是自由上一种根本的人权。法律上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即使是凭空说谎,无故造谣,蓄意诽谤,存心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时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诫或取缔的,要先经过法庭方面陪审员认定某人确有这方面的事实,而后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它的威权。言论自由不能有什么度数,不能分什么多少。所以说言论自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这是当年他针对国民党的党禁所发的感慨,难免有过激之论。自由总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但总的倾向是要人民监督政府的行为,用什么监督?民主的前提就是让人讲话,对时政加以抨击和评论,使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脱正轨。毛泽东当年在访问重庆的时候,公开向民主人士发表演说承诺“我们执政的时候可以搞联合政府,可以办反对派报纸”。但是毛泽东的承诺事后并未兑现。罗隆基的天真就在于“轻信”二字。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为自由而呐喊了二十多年之后的1957年,被钦定为章罗联盟的主帅之一,为此,他曾拿着手杖找到另一主帅章伯钧门下大吼道:章伯钧,我告诉你,从前我没有和你联盟!现在我没有和你联盟!今后,也永远不会和你联盟!遂将手杖击地折成三段,拂袖而去。因章罗二人向来不和,绝无私情,更有歧见,所谓“联盟”纯属罗织(见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写至此,我为罗隆基的悲惨遭遇有一种无以名状的痛苦。一个终生为争取人民言论自由的人被永远地剥夺了言论自由,这是历史的捉弄和嘲讽。最近看到著名学者钱理群先生的一篇访谈,透露了毛泽东对鲁迅的评价:假如鲁迅还活着,有两个出路:一是坐监狱,不让他写文章;二是顾全大局,不写文章。这绝非虚语,假如鲁迅还活着,文革就是他的鬼门关。正所谓百代不平事,历史难评说。张学良在晚年回忆录里总结道,积我七十年研究之经验,所谓政治全是骗术!这句话究竟有多少真理就不是本文所论的范围了,但可以启迪我们做进一步的沉思。
我认为自由不是哪个国家的专利而是全人类的专利,所以引起法理学者不断的探讨和言说,德沃金在“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一文中论述道:“到了20世纪60年代,伟大的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异议已经成为正统学说了。认为第一条修正案摈弃的只是先决约束这一古老的观点,已经被完全不同的观点所取代,这一新观点在霍姆斯的著名公式里被总结为:政府只有在政治言论对社会显出一种‘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时才能惩治这种言论。在60年代这一极具革命性的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一直都小心翼翼地说,并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得到这种法律保护的。比如在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一案里,联邦最高法院说第一条修正案并不保护‘争斗之辞’,因为这种言论引发直接的暴力,它还说第一条修正案也不可适用于有关色情或私人的诽谤诉讼。”这些论述堪称至理名言,无论在哪个国度,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对言论是要限制的。现在的政府发言人不就是要统一言论口径吗?美国在侵略伊拉克时封杀卡塔尔半岛电视台的新闻,是其著例。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孟德斯鸠的金玉良言告诫我们:“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也体现了这个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孟德斯鸠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最为精辟。吾人身为律师,理应做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的代理和辩护。但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也是比较困难的。比如刑事辩护,我国法律已赋予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等等,但是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和实行。如果你执意行使这些权利,就会有触电的危险,因为刑法第306条那个达摩克利斯之剑早已悬在你的头上。那么你还有不作为权(不代理权)、沉默权(在法庭上不辩权),但是你如果接受了代理,就会使你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当前,可以毫不夸张的讲,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形同虚设。笔者是从业二十多年的律师,现在几乎不代理刑事辩护的案子,因为你的辩护意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被采纳,辩又何益,收了当事人的代理费于心不忍。官方常说的律师的使命是使守法者不受追究,违法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保护,很难落到实处。现在公检法三家光有配合,没有制约,你怎么保护?无奈之下,只能不代理这类案件,免得引火烧身。我认为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必须谨慎行事,在履行职务的同时要懂得保护自己,在形势对你不利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越雷池一步,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你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遑论保护他人的权利?我认为在刑事辩护方面,律师的处境尚无大的改观,如此下去牺牲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和律师的权利,而是国家的法治进程、国家的形象!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正在搞一些改革,比如律师在场权等,但愿不是做秀。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刁难拖延,甚至被监听和录像,这真让人不寒而栗。
其次,法治国家的真谛是什么?答案应为“以权力制约权力”。雷震先生早在70年前有感于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对此做了痛彻的思考与反省。他认为法治国家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人民不触犯依正当手续所制定之法律则不为犯罪,不依法律不得逮捕监视审讯或处罚;“法律不特要拘束人民,同时要拘束政府,而人民权利被政府损害时要有方法来补救,此而如不能做到,亦不能称为法治国家。”于此两条原则,他直言犯难:“中国今日之不守法者,为首就是政府。法律之不能确立威信者,责任亦在政府。原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惟中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谁知道今日贪官污吏,充府盈庭,革命的目标原是打倒贪官污吏,革命政府也是打倒贪官污吏,革命政府也三令五申地要惩办贪官污吏。……一国之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最为重要,此尽人皆知,毋俟赘述。中国今日法律上有预算编造条例,监督机关有审计部等,据理而论,各机关应切实遵守,一力奉行。然实际上试问有几许机关之决算送至审计部审查,请查审计部之收发文簿,当不难一目了然也……是故要造成法治国家,不在制定法律,而在实行法律,要走上法治道路,不靠编订法典,而要靠奉公守法。”雷震是民主的斗士,是同强权做斗争的战士,为了自由,他亦被剥夺了自由,在台湾的监狱度过了10个春秋,就连他的朋友胡适之先生向蒋介石说情都未能奏效。时隔70年之后,中华民族已进入了伟大的复兴时代,国民经济连续15年以8%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我们的法治建设已今非昔比,贪官污吏不论有多么高的权位,已受到司法部门不客气的惩罚,足见政府惩治腐败之决心。但是腐败分子,犹如瘟疫,倒下一批又出一批,几成顽症。中央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每年都在公开发表,但屡审屡犯,使审计机构处于十分尴尬之境地!更让民怨沸腾的是那些脑满肠肥的官僚们,满口仁义道德,和谐、为民的辞藻不绝于耳,但是“皇粮国税”竟被他们每年吃掉2000亿!相当于我国2005年度军费的三分之二!中央政府很关心国计民生,出台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价格,结果未降反而一路飙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诚如雷震所言最不讲信用的就是政府(我指的是某些地方政府),他们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低价从老百姓手里征用土地,高价将土地出卖给开发商,政府当了二道贩子。这是明的,还有暗的,政府官员究竟拿了多少回扣只有天晓得。农民赖以生存的家园被蚕食,到手的征地款被层层克扣,所剩寥寥无几。问题的另一面是开发商将这些成本加入房价,又将危机转嫁给消费者,凡此乱象不一而足。如何索得一剂良方,刮骨疗毒,斩瘤割疱?我认为,还要借用孟德斯鸠的话:“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有人一提孟德斯鸠,就想到了三权分立,但是不要紧张,我认为三权分立是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以我国这样国情,将三权分立移植过来,肯定会水土不服,但是孟氏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给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莫大的启迪。其实除孟德斯鸠而外,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家阿克顿更有深邃之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公德,历史并不是由道德上无辜的一双双手所编织的一张网。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毋庸讳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成功的,社会的进步、人民的安居乐业有目共睹。但政治体制改革,诚如李慎之、李锐等有识之士所言,没有大的动作和改观。在现有的框架内,公检法的权力谁来制约?个别的反贪局成了贪局绝非虚语!这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也是使国人忧虑的国之兴亡成败之大事,因笔者是政治外行,无力深入探讨,只有徒发感喟而已。
二、文摘给律师介绍了一些启人心智的文章
梅因的《古代法》是在各种著述中经常被引用的著作。近几年我多方搜求均未能买到此书。文摘的编者独具慧眼从该书中摘取了其精华部分《从身份到契约》,解决了我部分的精神饥渴。更为可贵的是“编者按”中画龙点睛地概括了梅因的两个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第一个论断概括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君权神授”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现在从契约的自由又发展到对契约的限制,以保护弱势群体。梅因的另一个论断诚如编者所说“值得深长思之”,更加验证了其论断的理性思考。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都是刑法,没有民法,这不仅仅是开化问题,而是专制问题,那场“文革”浩劫(史称“红羊劫”)更是造反有理,无法无天,扼杀人性侵犯人权已达登峰造极。我国从建国之后到四人帮被粉碎之前,在立法上都是《镇压反革命条例》、《三反五反条例》等等刑事方面的法规居多,除了婚姻法等几个少数民事法规之外,都是用政策去调整民事纠纷,根本无民法可言。迄今为止,人们还在为是否应当制定民法典而争论不休,岂不哀哉!梅氏的论断对我们而言不乏其现实意义,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
文摘的编者具有敏锐的嗅觉,能及时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不失时机的介绍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制理念。如《辩诉交易》一文,时值我国牡丹江铁路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的一起伤害案,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强烈关注和争议,文摘及时地摘发了该文。该文清晰地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使读者获益匪浅,使我们懂得了辩诉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得承认自己有罪,放弃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辩护权做有罪答辩后,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在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公诉人以减轻的罪名指控被告,使被告得到从宽处罚的实惠。美国90%的案件都未通过审判,而使被告获得了宽大的机会。该制度的移植不仅节约了我国稀缺的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认为,除少数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不适宜交易外,其他犯罪均可交易。交易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违约一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现在我国法院也在试行该制度,但步子不大,可喜的是总算在我国的刑法里灌输了一些新的法治理念。
身为执业律师,我特别关注律师方面的文章,中国律师界的老前辈张思之先生是我最敬佩的学者型律师,先生不仅文章写得好,更主要的是其有思想,有见地,有主张,敢怒、敢言、敢吼,仗人间之正义,扬法律之神威!其人格魅力倾倒如我辈者多矣。去年文摘开新年茶话会,我有幸聆听先生真知灼见,锐气不减当年,他为中国律师呐喊,其情其志可感可佩。先生最近在八十寿辰时,称自己有愧于中国律师,这是先生的自我解剖,先生的高行懿德无愧于中国律师。他是中国律师的脊梁。遗憾的是,真正有愧的人却未能忏悔,无愧的人却在自我挞伐,这是我们的悲哀所在。张先生在《律师与法制》创刊20周年纪念会上的一席话已成该刊的谶语。我与该刊是有一点关系的,前不久因为投稿的原因与该刊主编联系,被告知已停刊了,据说是因一篇文章而停刊,是悲壮的死亡,是殉道?只能任人凭说了。张先生在讲话中曾不无担忧地说过:“当今盛世,不可做无谓的牺牲,积众人之力,历时20年,营造出今天这块坚固的阵地,实在不易,守住才好,不可轻言放弃。”而时隔2年不到,不是编者们放弃,而是被勒令放弃。不过写到这里,我要对文摘说几句话,诞生五年,实属不易。“鸣”“默”之间要善于取舍。妥协本身是一种平衡,是一门艺术,能鸣则鸣,不鸣则默,妙在鸣默之间是为佳境。
最后,我用我国著名出版家、学者王云五先生关于读书的话题结束我的文章:“宋朱熹说,大抵所读经史,切要反复精详,方能渐见旨趣,诵之宜舒缓不迫,字字分明,更须端庄正坐,如对圣贤,则心定而义理易究,不可贪多务广,涉猎卤莽,看过了便谓已通;小有疑问,即便思索,思索不通,即置小册子逐日抄记,以时省阅,俟归日逐一会理,切不可含糊护短,耻于咨问,而终身受此黯暗以自欺也。”文摘中有些文章确该端庄正坐,义理穷追也。
2006年12月15日于苦吟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