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的贞操——致司法院长提名人赖浩敏律师的公开信

时间:2012-03-14 11:11: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二十年前台湾第一次司法改革运动“吴苏案”爆发时,盛传一句名言:“司法,就像皇后的贞操,连被怀疑都不可以!”如今,台湾司法爆发一连串弊案后,司法院长辞职,马总统提名台湾万国法律事务所创所合伙人赖浩敏律师为院长人选,咨请立法院进行审查。

    这一项人事提名,是马总统对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响应;未来的司法院长,更必须背负起人民对司法公义的期待。然而司法界流传的一桩司法旧事,让我们不得不对此项人事提名案充满疑虑。本于爱护司法,特以此公开信吁,请被提名人赖浩敏律帅针对下列事项公开澄清,以释群疑:

提名人赖浩敏律师与前省议员陈金德(调查、起诉时已任监察委员)及其胞弟前台北县议员陈永福等人,于1994年起至2007年间,因为陈金德等人涉嫌贪污等案,即有名的「台开案」,与其后衍生的三个案外案中之关系,详如“赖浩敏Vs.台开案及案外案”之记载,请参阅,在此不再赘述。

    台开案经过高院三次反复审理,于2006年,更二审(2003年度上更二字第539号)大逆转,由尤丰彦审判长、魏新国、张明松法官判决陈金德、陈永福、陈郑素清(陈金德配偶)均无罪。次年,最高法院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2007年度台上字第4641号)。最终,陈金德、陈永福、陈郑素清均无罪定谳。

    此案无罪判决是否公允恰当?有无疑点?仅能留待有心且有权调查之新任黄检察总长、特侦组检察官于详阅该案判决书及相关事证,深入调查后,再予评价。但由该案产生的三个“案外案”衍生的疑问,才是我们此次请被提名人赖律师公开说明的重点:

    因为,“台开案”中被告陈金德的第一辩护律师,正是马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长人选赖浩敏律師;而“台开案”辩护律师群,则多为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为此,请教司法院长被提名人赖浩敏律师以下问题。请问:  (一)、您是否知悉“您的当事人陈金德曾为此官司行贿法官?”

    长达十四年(1994年到2007年)的辩护过程中,如果您对辩护中的当事人陈金德涉嫌“向法官关说、行贿”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您是否太过疏忽、大意?如果您如此轻忽,您将来如何能担起司法院长重任?您又如何有何能力领导庞大而复杂的司法院体系呢?

    如果您对陈金德涉嫌“行贿法官之事”知情,但您却未予阻止,容忍您的当事人行贿法官?甚至亦未终止委任关系,仍继续为被告辩护。请问:日后您担任司法院长,如有当事人或律师行贿法官时,您以何立场严正斥责并予处置呢?

    当然,是否还有其它情况?则是我们所不敢问,也不敢想的……

 

(二)、未来您担任司法院长,请问您对于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什么?您对于以“法官评鉴”拣选优、劣法官的方式?标准是什么?

因为,由您领衔发动台北律师公会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对单一特定的法官陈炳彰庭长进行“庭审态度”评鉴,并称之为“纠正法官的不法不当行为,促进司法改革”(引述自1999年度诉字第196号台北律师公会起诉自立晚报案判决事实栏)

  请问,您是认为法官“庭审态度不佳”,比法官“受贿而枉法裁判”更伤害司法吗?

  面对律师界盛传并言之凿凿“收贿而枉法裁判”的法官名单,身为台北市律师公会会员律师的您,可充耳不闻而完全不知情吗?若您知悉内情,您为何没有继续针对“收贿而枉法裁判的法官”发动进行评鉴程序,以清除这些害群之马、司法败类呢?

  您的价值是不能容忍承办您个案的法官“问案态度不佳”,但却能容忍“收贿而枉法裁判的法官”吗?  

    如果您担任司法院长,司法进行改革,您是首先革除像陈庭长这种“开庭态度不佳,但是敢于拒绝关说,勇于拒绝行贿的法官”吗?

    请问,如果您就任司法院长,您希求法官首先要严守的分际是什么?是不受利诱、不畏权势的品格操守?还是礼貌态度?

  由目前已经爆发的几件司法风纪案可以看出:因为司法院过往长期姑息、乡愿的作风,习于受贿、关说、玩法弄权的法官挤身为司法要职者恐非少数;而如陈庭长这种拒绝行贿、勇于揭发同仁不法行径的法官却会因“庭审态度”而遭评鉴。如果您担任司法院长,您又如何让台湾人民相信您的价值是“绝对不会继续强化司法院这种恶质的发展”呢?    

    依您在律师公会的上开作为,是否会使司法界及法官认知到:“司法院长重视法官的礼貌态度可能甚于品格操守;而未来评鉴法官,将以:“不得罪律师、当事人,为最重要的评价指标”?

    请问,您又如何对您以前的作为,给予司法院同仁们一个不同的说法或可能改变?

  

(三)、未来您当任司法院长,请问您对于法官“严守分际”的标准设定在哪里?

    因为,当年万国法律事务所承接“台开案“,您身为“台开案”第一被告陈金德的辩护律师,当高院审理此案时,司法内部已经盛传“陈金德行贿陈庭长,被拒”。遗憾的是,熟悉法律事务的您及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居然未避嫌疑,在敏感时期,竟以“台开案”律师群为主,由您领衔,发动台北律师公会,展开对“台开案”审判长个人的特殊性评鉴。有人觉得这是一个最坏的示范?您可以依您法律专业,召告社会大众,此等作为正当性何在吗?

    因为此时,纵令陈庭长开庭态度不当,您及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是否应当有所节制,以避免司法界质疑您及万国法律事务所挟怨报复?是否更应当避免外界怀疑您们是:“假藉对陈庭长的评鉴,逼迫司法院对陈庭长进行惩戒,达杀机儆猴目的”。

    未来您担任司法院长,请问:日后若有律师团体或民众因为自身个案官司,自行评鉴、批评司法或法官时,您将以何立场为司法发言?当人因此质疑司法正义与司法独立时,您又以何立场维护的司法正义与司法独立呢?

 

(四)、未来您当任司法院长,请问您对“言论自由保障的尺度”、对“媒体报导自主性、独立性的尊重”设限在哪里?

    因为,在“台开案”审理时,您为当事人陈金德辩护过程中,如果您对于陈金德私下进行“找法官关说、意图向审判长进行行贿”一事完全不知?甚至司法界法官间已经沸沸扬扬传闻此事,您也完全无从得悉?于审判长陈庭长在审理“台开案”,对您等辩护律师不礼貌时,您亦未察觉真实缘由?以致您领衔对正在审理案件的审判长陈庭长,发动律师公会评鉴。

    但是,当自立晚报刘凤琴记者内容明确的写出该篇报导,再经自立晚报大篇幅刊登时,您能说您完全不知道此事了吗?面对与“您正在承办的案件”有关;与“您的清誉”有关;及与“您一手领导的万国律师事务所名声”有关的该篇报导,深具法律专业及位居、社会贤达的您,应该选择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请问被提名人赖律师:

    您曾经虚心地向自立晚报、向刘凤琴记者查证消息来源了吗?您曾经试图向他们索取事证资料了解事实真相吗?

    您曾经利用您专业法律知识、利用您法律分析推理能力,仔细去分析该篇报导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了了吗?

    您曾经向您辩护中的当事人陈金德询问、求证该篇报导的确实性了吗?

    纵令,陈金德对您还是一口咬定:绝对未有“意图向法官行贿”之事。但是,依您在司法界的丰富经验、依您对司法界的暸解程度,当司法院决定将传言中向承办审判长关说、行贿的林富村法官以“人地不宜”调离高院时,您难道仍不清楚它所传达的意义吗?您难道不会怀疑您的当事人陈金德可能欺骗您了吗?

    您既然极有可能由自立晚报的该篇报导察知:“该事件的真相”。请问赖律师:

您为什么没有选择:向承审审判长陈炳彰诚挚的道歉,表明能理解审判长在法庭上气愤不礼貌的原因呢?

    您为什么没有选择:向自立晚报、刘凤琴记者诚挚的致谢,感谢他们让您有机会了解一直被隐瞒的事实真相呢?

    您为什么没有选择:立即向委任您的当事人陈金德严正的抗议,责备他:为达到自身无罪、轻判的目的,不择手段的再度触犯法律、伤害司法;而解除与他的委任关系呢?

再请问赖律师:

    您为什么选择的却是:继续让“拒绝被关说、拒绝收贿的法官”陈炳彰庭长独自面对您及“台开案”律师群所发动的评鉴呢?

    您为什么选择的却是:再度任由台北律师公会出面,且由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接受委任,以间接方式维护您及台开案律师群的名誉,对自立晚报、对刘凤琴记者发动诉讼?并且在陈炳彰庭长已经到庭作证,公开证明“陈金德确实利用林富村法官向其关说、行贿”时,您仍未劝阻台北律师公会或终止委任?仅为一篇对您声誉不利的报导,您竟坐视台北律师公会对媒体记者进行长达七年诉讼,浪费无数司法资源,只为澄清您个人及“台开案”律师群的“名誉”?

    如果您真的觉得该篇报导损及您与“台开案”律师群的名誉,您为什么不选择:由您自己或全体“台开案”律师群具名对自立晚报、对刘记者提起诉讼?而是置身事后,任由第三人台北律师公会为您个人、为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出面控告媒体呢?这与“公器私用”行为的差别何在?请您告知社会大众。

再请问赖律师:

    如果您担任司法院长,您要如何让大家相信您是尊重媒体自主报导的院长?您要如何让大家相信您是尊重言论自由的院长?您要如何让大家相信您是一个心胸开阔,能接纳不同意见,绝对不会动辄使用司法作为武器、使用行政手段对付不同意见的院长?

    我们当然知道:在司法界,确实存在一些自命清高的律师,为赢得官司,自己不直接关说、自己不出面行贿法官,但却放任当事人、放任其它同业去作此事。只要抓不到明确的证据,法律奈他不得。但是,一个被总统提名,未来要当司法院长的人选,则是连这种被怀疑的可能都不应该存在。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们的问题,似乎对被提名人赖律师过于苛求。但是,犹记1989年,第一次司法改革运动「吴苏案」爆发时,当时的司法院长林洋港说过一句话:「司法,就像皇后的贞操,连被怀疑都不可以!」。曾经历过「司法绞肉机」的我们,深深体会小老百姓面对「滥权起诉」或「枉法裁判」时的痛苦与无奈。

    因此,面对未来的司法院长,人民对于他的人格、操守,当然有权利要求:他必须像「皇后的贞操,连被怀疑都不可以!」

  毕竟,我国的司法已经不起再次伤害了﹗   

 

共同提问人:谢启大、纪万生、曹兴诚、郑村棋、雷倩、李子春、姚立民

 

欢迎关心此事、认同此提问内容的朋友,参加提问,并广为传送。谢谢!                   

                                                                      2010年10月4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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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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