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小品《捐钱》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2-03-14 23:50:03  作者:原创  文章分类:生活与法

 

小品《捐钱》中赵本山扮演的钱大爷与王小利扮演的白闹等人给我们带来了欢乐,从法律的角度将其中的道理分析出来,也能寓教于乐提高一下法律修养。

小品中有这样几个相对的法律关系:一是白闹和钱大爷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二是钱大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三是钱大爷和受赠妇女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四是接受捐款的组织者与受赠妇女之间的委托关系。

一、白闹和钱大爷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就是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保管人返还寄存物的义务,如货币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因此白闹要求钱大爷返还货币时,钱大爷必须将货币返还给白闹。与此相关联,保管人有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钱大爷因为保管不善,造成货币灭失的,钱大爷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向白闹赔偿为其保管的15000元,除非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存在。但是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也可以免责。

二、钱大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信用卡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钱大爷使用的就是信用卡。

三、钱大爷和受赠妇女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地把财产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表示受领而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属于单务合同、无偿性,即赠与人只负有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受赠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合同因与民法的公平原则不一致,因此,各国法律多就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标的物的充分交付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赠与人进行特殊的保护。

钱大爷捐钱的时候由于操作失误,误将30000作为3000捐了出去,怎样解释呢?我认为属于《民法通则》所称的重大误解。即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等原因,在进行意思表示时,由于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已经成立;二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三必须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而非对方当事人的欺诈;四表意人的不知或者误解是对合同重要事项的误解,并在结果上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的误解等,对标的的误解又分为对标的品种、规格、数量的误解等。可见,钱大爷的误解是对于捐款数量的误解,导致本想捐3000元却由于多摁了一个“0”,捐出去30000元,多捐了27000元,给自己和白闹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即由于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在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撤销之后则合同无效,无效的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是否被撤销,确认权在法院和仲裁委,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单方行为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钱大爷对于多捐出去的27000元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妇女予以返还。返还之后,白闹也可以从中取回自己的15000元钱去相老伴了。

四、接受捐款的组织者与受赠妇女之间是委托关系,组织者作为代理人与作为相对人钱大爷订立了赠与合同。从小品来分析,并不是受赠妇女自己在现场接受捐赠的,而是另有接受捐助的组织者,因此,在受赠妇女与组织者之间又形成了一个委托关系。受赠妇女是委托人,组织者是受托人,由受托人出面宣传受赠妇女和儿子的生活困境,代为接收捐款,并与作为相对人的钱大爷进行赠与活动。接受捐款的组织者、受赠妇女、钱大爷三者之间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代理法律关系。

                                                                                                      北京 孙继承律师

                            20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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