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2 15:37:01 作者:孙继承 文章分类:法治聚焦
——农村离婚妇女福利待遇落实面临两头难
2008年12月12日,房山区琉璃河镇庄头村女青年张某与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青年牛某登记结婚,2009年5月11日张某的户口由庄头村迁入韩村河村,10月29日生育一个男孩。因与丈夫感情不和,次年9月28日双方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而张某的娘家琉璃河镇的户籍政策规定只允许退伍军人、回村大学生等四种情况转回本村,离婚的外嫁女不在其中,张某的户口只能一直留在韩村河村,无法转回庄头村。从2010年以来,由于村民的身份不被认可,张某既未能享受韩村河村村民享受的土地补贴(每人每年1300元左右),面粉、副食、供水补贴(约每人每年900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每人每月120元)、医疗保险等各种福利待遇,也没办法享受娘家庄头村的各种待遇,成了“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两不管。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名成员,张某理应享受上述待遇。我们呼吁社会关注农村离婚妇女的这种尴尬现状,让他们在“婆家”或者娘家都能享受到平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