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1 20:02:17 作者:范培红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工程款纠纷案例剖析
本案例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判决的一个真实案例,对装饰、建筑、房地产企业研究昆明市司法惯例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为便于叙述,特隐去双方当事人真实名称。
[阅读提示]:
1、 欠工程款时,注意项目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的区别,注意决算书中的价款是初审造价还是终审造价,初审造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工程款的结算是否一定以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的审定为谁?
3、 在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因资金短缺而被迫注销且被另一公司合并,施工单位的投资人是否可以追要拖欠工程款?合并的公司是否可以对发包方所要款项?谁能得到法院支持?
4、 发包方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后来由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文件,将其划归某集团公司,施工方可否要求集团公司与发包方一起支付工程款?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5、 施工方能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4日,施工方(甲方)与发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过公证,双方约定:甲方需交给乙方10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自愿按照审定结算总价优惠下浮5%,工期奖罚每天5千元。
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交付乙方投入使用,办理了结算手续,但在建设咨询监理公司对工程结算资料审定完毕后,乙方未进行终审结算。
乙方已拨付的工程款3213225.94元,尚欠工程余款3041270.43元未支付,致使甲方因资金短缺,无法经营而被迫申请注销,被合并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丙方以乙方是某集团公司(丁)的下属单位为由,将乙、丁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本金3041270.43元,利息722589.17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水电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争议焦点]:
1、本案工程造价未经最终审核确认,欠款数额不确定,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
2、施工方的投资人(某村委会)已经起诉过,丙是不是乙、丁的债权人?即债权主体是否明确?
3、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甲方和乙方,丁不是合同当事人,法院会不会判决乙、丁两共同支付工程款?
4、甲方需交给乙方10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自愿按照审定结算总价优惠下浮5%,工期奖罚每天5千元的约定的条款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余款1434665.64元及相应利息。同时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水电保证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分析与建议]:
1、装修工程结算的初审额,一般不是最后确认数,双方会存在分歧,所以建议公司最好有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结算造价。
如果只有一份结算书,要在结算内容中有明确的表述,即是初步结算还是最终结算。
此外,决算书应该附有图纸和竣工报告,不能在目测后签字盖章,但没有图纸和竣工报告的初步决算,如果对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该工程决算书形式完备,又无属于初步决算的文字记载,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
初步结算还是最终结算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在诉讼中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监理公司报送的工程决算价款。监理公司对工程造价的审核不一定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合并后或分立后的公司、企业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
3、乙是政府有关部门下文成立的一个机构,具有一定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乙并非市政集团公司所设立,政府有关部门下文将其划归某集团公司,不涉及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
某集团虽然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但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文件,将乙划归某集团公司,且不可能向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故由乙与某集团公司共同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
4、施工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建议施工方有纠纷后迅速到法院起诉,否则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法律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作出了期间上的限制,施工方超过此期限即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
本案原告已经超过六个月,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