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交易所市场的股

时间:2010-11-22 19:34:08    文章分类:新三板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有哪些不同?

一是挂牌公司属性不同。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仅为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是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转让方式不同。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两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三是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无须执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只须披露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其主要项目附注,鼓励其披露更为充分的财务信息;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只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其聘任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③公司只须披露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④公司只须披露首次挂牌的报价转让报告和后续的年度报告,鼓励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⑤公司只须在发生对股份转让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披露临时报告,无须比照上市公司,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交易就须披露临时报告。

四是结算方式不同。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在结算银行的报价转让结算专用账户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在报价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投资者在确认成交前,须对拟成交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因买方报价转让结算专用账户或卖方报价股份账户余额不足引起交收失败的,由买卖双方按照约定自行承担责任。股份的交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资金的交收由指定结算银行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指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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