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22 19:43:22 文章分类:收购兼并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在2009年6月,该《规定》经过一些修订后,由商务部颁布施行。本节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写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中的相关内容,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操作程序进行介绍。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一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下文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二是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二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该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一、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该规定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其中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和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事项以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一律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报有权审批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拟进行境外上市交易的,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批准。在完成外资并购后,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4)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6)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
(7)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涉及的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8)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企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9)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先进行调整。
(10)根据需要增加规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