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终结后应给辩护人发送阶段性文书副本

时间:2015-02-28 17:42:57    文章分类:扪虱倾谈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终结后给辩护人发送阶段性文书副本的

建    议   书

一、建议项点:

为促进检察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建议检察机关在修定内部办案流程时增设下列条款:“起诉部门在对需要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在提起公诉或向被告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副本。”

二、简要理由: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欲获取《起诉书》副本,都得等待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到审判机关去领取。这种状况派生下列问题:

1、担任起诉审判两阶段的辩护人无法知悉案件何时移送法院,为了对当事人负责,只得隔三差五地向审判部门查询,增加了案件承办单位的负担。

2、辩护人经常为打探案件是否移送起诉而频繁与法官接触,加重了律师对案件承办单位因信息不对称所致的依附性,不利于律师与司法人员工作关系的规范化。

3、在此况下的辩护人,如果只受托承担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则无法获得其受托阶段的终结文书-----《起诉书》附卷;而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如果当事人未转告律师,辩护人也就无法得悉《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因而无法检验其辩护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律师执业的专业化。

三、结论: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终结后,及时向辩护人送达阶段性终局文书副本,可以有效消饵前列弊端。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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