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01 10:22:51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服务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相关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矛盾、必须经民主协商程序、经过公示或告知。
新法的变化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