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01 17:16:05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用人单位面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如何处理?
案例:F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将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对一般违纪给予口头警告,较重违纪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违纪予以辞退,且两次一般违纪视为较重违纪,两次较重违纪视为严重违纪。并规定,处罚员工需先后经过调查违纪事实、评估违纪程度、填写处罚报告、经理审批、发出处罚通知五道程序。刘某一直以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先后受到公司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一次刘又与他人发生争吵导致生产秩序混乱,公司经与工会协商,决定对刘某予以辞退。刘不服提起仲裁。
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公司处罚制度,刘某的多次违纪情况及处罚措施、刘某写的检讨,工会的有关证明等予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变为,刘某历次违纪事实清楚,公司可以予以处罚,但是公司未将处罚结果送达刘某,故不能以刘受到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裁决恢复刘某的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中,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为何败诉?究其原因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没有将日常的处罚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予以确定,导致严密的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公司尽管证明刘的违纪事实,但无法证明公司及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也无法证明刘某知道处罚的内容。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支持员工的诉求。本案的结果启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时,并不能断然下决定。首先,应当依法制定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所谓依法制定,一是要经民主协商程序,二是要内容合法,三是要公示,只有达到这三个要求的才能实施。其次,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固定,既要求有违纪事实的证据固定,也需要有处罚告知的证据固定。唯为此,用人单位才能真正达到管理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