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指南(三)之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时间:2009-07-15 09:51: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2、劳动合同未到期,怎样辞职?

案情提要:在长沙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小赵在http://www.yqlawyer.net/ 留言咨询:我与公司的合同还未到期,但我不想在公司做了,请问阳青律师,我可以提出辞职吗?如果可以,我应该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阳青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辞职的自由,但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①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实际当中,要注意能为此提出相关的证据表明已向单位递交辞职信;②办理好工作交接;③领取工资。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培训服务合同的话,则需向用人单位支付剩余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

 

3、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防范风险?

阳青律师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6、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7、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8、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阳青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9、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阳青律师解答:如果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12、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案情提要: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3、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14、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15、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因此,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有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比如,劳动者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有罪。

需要说明的是,当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1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阳青律师解答: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7、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18、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有哪些?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9、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2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

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21、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有的企业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一旦完不成任务,企业就会以此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22、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案情提要:张先生工作于长沙某公司。近来公司为加强管理实行“末位淘汰”的竞争机制。某日,行政人事部的负责人找张先生谈话,说经过两个月的考核,张先生一直处于最后一名,公司决定解雇他。张先生不服,现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案情摘自阳青律师2008年所办案例)

阳青律师解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

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所以,张先生所在的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3、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虽然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

 

2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5、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6、正在接受职业病诊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非因工负伤正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8、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故,在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将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

 

 

29、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阳青律师解答: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0、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42、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终止,是基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劳动者过错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43、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案情提要: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月收入近两万。2008年底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王先生所在的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同意解除,但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自己为公司服务了三年,应该补偿给他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而自己一个月的工资是19 000元,故应支付他57 000元的补偿金。公司方认为这个数额过大而无法接受。故引发纠纷。那么,本案中,王先生要求多少经济补偿金是法律所支持的呢?(摘自阳青律师经办案例)

阳青律师解答:本案反映的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问题。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是故,本案中,王先生的要求超过部分得不到法律支持。

 

4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阳青律师解答:请注意,这里的“赔偿金”与前文中提到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5、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阳青律师解答: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等,给劳动者带来不少损害。

对于单位的这些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46、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案情提要:株洲姚女士来电咨询:今年的1月20日我与原来的公司办理好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了。可是当我问到我的工资还有补偿金什么时候给我的时候,他们说要下个月15号公司统一发工资的时候,请问阳青律师,他们这样合法吗?

阳青律师解答: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 。

分析:上述案例涉及的是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有什么义务的问题。现对此问题作分析:

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合同法》分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47、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8、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9、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阳青律师解答: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在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其中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长时间可以算做“较长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许在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50、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1、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阳青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5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阳青律师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3、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54、劳动者不能证明工作时间要承担风险吗?

案情提要:有当事人在http://www.yqlawyer.net/留言咨询:请问阳青律师,原来的公司拖欠我的工资,协商不成,我想去起诉他们。他们却说我的人事档案全在他们那里,我无法证明我的工作时间,想告也告不到他们。阳青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阳青律师解答:

1)如果你还没经过仲裁程序,是不能直接去起诉的;但是如果有用人方出具的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2)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就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由其负举证责任。如果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55、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怎么办?

案情提要:小李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而发生冲突,后经其所在公司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而公司却未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他工资。来电咨询:怎么办?

阳青律师解答: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分析: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同时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但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据此依照该法第十六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签发。

注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6、仲裁未结案,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资吗?

案情提要:2009年1月,在长沙打工的陈先生来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咨询。基本案情为陈先生所在的公司拖欠了他一个半月的工资,此时已进入了仲裁程序。但此时因为陈先生的爱人患病急需用钱,问是否能要其原来所在公司先行支付拖欠他的工资?

阳青律师解答:可以向提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交能证明以下条件的证据:(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此外,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7、什么是竞业禁止?

阳青律师解答:竞业禁止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方面,对劳动者作出的限制或禁止。一般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职时从事竞争性业务,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58、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多久?

案情提要:钱先生是株洲某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于2008年6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钱先生与公司约定,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与本工作有关的工作。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节选自阳青律师2008年案例)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的三年的竞业禁止期限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59、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阳青律师解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6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阳青律师解答: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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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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