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之三

时间:2008-08-01 10:24:39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服务

解读二、规范劳动合同形式与订立时间

[法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1、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协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宽限期为一个月,宽限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3、用工之日成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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