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之四

时间:2008-08-01 10:28:15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服务

   解读三、试用期的约定规则

[法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

    1、试用期期限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人员甄选须把好关,否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得支付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下的无试用期;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阳青律师 > 阳青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