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之六

时间:2008-08-01 10:30:48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服务

解读五、培训与服务期规则

[法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

    1、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提出培训服务期,并且可以约定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2、约定培训服务期的条件:A、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关联性培训不算,未实际出资的也不算,必须是超出工资总额1.5%之外的培训,某些随项目进行的培训也不在此列(新法实施后,可将因培训而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纳入);B、培训内容是专业技术性的,与业务不相关的一般性培训不算,属企业法定应尽义务的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而对于那些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以及单位为调整人员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承担,即使是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因此,一些大城市的企业盛行的以为高校毕业生解决户口等为由,给毕业生设定服务期都将是不合法的。3、违约金最高额度有新规定(强制实行等分法),支付方式也作了新规定;4、培训服务期在性质上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优于劳动合同期限;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还是单独订立协议约定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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