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之七

时间:2008-08-01 10:31:46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服务

解读六、保密与竞业禁止规则

[法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

    1、约定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订立单独的保密协议是首选。保密协议有多种形式,包括:-------

    2、主体范围。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范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期限。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两年,超过期限的的判决结果有两种:一是支持法定期限,二是判为该条款全部无效,即无竞业禁止期限

    5、法律责任。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阳青律师 > 阳青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