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01 10:35:03 作者:阳青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服务
[法条]
(39-43)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
解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1)、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即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必须具备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或者说是法定情形)又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制约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十分困难的。首先,用人单位要有相应的岗位录用条件,如:学历、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能力素质等等;其次,用人单位要有严格考核结论作为依据;最后,用人单位要将其事先设定的的录用条件与试用期对劳动者的考核进行对比。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设定好录用条件且作好考核。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哪些是严重的违反行为,否则很难证明。 如:“上班炒股”规章无明示。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损害也应当事先明确何谓重大损害,如:装饰工人的故事。5万,10万。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日制用工允许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但社保问题并未作相应规定。其中“经用人单位提出”是指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有所规定或企业对员工提出制止。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指劳动者存在欺诈的情形,企业虽不能认定,但这种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免于刑事处罚的含在此情形中)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被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者被教养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2、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又称“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应给予的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