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2 10:01:36 作者:范海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一笔“植物人”债权的成功追讨
债权的追讨在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原因,通过诉讼能够切实追讨回债权,顺利执行而“拿钱到手”却不那么容易。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成功案例,介绍一笔几十万债权的追讨实现,是如何从“植物人”到顺利追讨成功的。至少告诉我们:成功运作不仅需要一定的艺术和技巧,而且有时别过于相信以前的经验,认为诸事“应当”如何,法条中也有许多“应当”和“不应当”,实践中千万别过于迷信,容易误事,而要努力去实践看“实际”,这样才能做个好律师。
丹东某公司向沈阳某公司购买10吨T2材质的紫铜棒,货款36万元。双方均履约后,丹东公司将该批铜棒卖给朝鲜某会社,不日朝方提出铜棒非T2材质要求退货,并出具了权威部门的质检结论。丹东公司遂向沈阳公司讨说法,无结果后找到我们律师,决定依法解决。
案子看似简单,沈阳某公司系合同违约,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丹东某公司这笔债权的追讨并不那么简单,对方是个十万元注册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贸然起诉并拿到胜诉判决书,对方可能早已将财产转移,根本无法执行。
我们决定起诉前先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查封住财产对方便会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以最简捷方式结案。可4日到某区法院立案庭时,一位老法官说法院从未授权他们做诉前保全。副庭长更干脆:“我们院里从未做过诉前保全,其它法院可能也是。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完善,问题很多……”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我们却拗不过司法者,案件越显艰难。
那么被告得知被起诉后转移财产怎么办?经过反复交涉,法院方面称,变通做法是立案后不通知被告(送达起诉状),案子转到审判庭后由办案人采取诉讼(后的)保全时再送达。
次日下午去立案起诉,立紧庭粘出告示:“下午法院开会,不对外办公。”自己有事就该让百姓白跑吗?
5日上午立完案,直等到中午,民三庭内勒却告知:“周五下午没人,保全的事办不了。”周五下午应当上班呀,可实际往往就是不办公。
8日通过电话找到办案人,她称:“案子争议大,最好别保全。”这是哪家的法律?无奈面谈,她最后还是坚持认:“查查帐号还可以,查封铜料等实物不好保管,而且容易起纠纷,不能给做。”
天空下起大雨,我和当事人心情都很沉重……
周一上午决定共商查封账户等财产事宜,法院八点半上班,这位法官九点半才到,能和她发火吗?
被告经营处是个只有十万元注册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官说根据他们内部规定,铜料等实物不给查封;对方还有一台车,但户名不在该企业及业主名下,还不能查封;至于账号,法官又说:“不可能有钱,如今哪个企业不是多设几个户头,公开的基本账户内能放钱?何况已是惊弓之鸟?”当事人报怨,看似简单的债权追讨,怎么这么难,简直就是一起“植物人”案,要么放弃不办算了?
我们律师也曾这样认为,不过这毕竟有一线希望,只当碰碰运气,总该有点钱吧,查封住也算我们做了工作,案子还得慢慢啃。我们(包括法官)对账号之所以如此悲观,来源于多年的实践经验,也属“应当”甚至“必然”的判断。
然而,我们十一点多到银行,被告户头内竟有21万!立即查封。“应当”又一次被“实际”扇了一记响亮的耳光。
如此一来,被告见账户被封,不再躲避推诿,而是主动找到我们,双方顺利调解结案。
以上说明,律师办案是“实践”艺术,别过多依赖法条书本,以往经验也不可迷信,这个世界复杂着呢。一位老律师说过:“二十多年,我没办过两件完全相同的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