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因伤而亡,公安撤案谁之过?

时间:2008-07-22 11:10:2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面前是一位30多岁衣着朴素的农村妇女,她说:“丈夫死得不明不白,公安机关把案子给撤了,让到法院起诉,怎么说得过理?我是特意来上访的。”

这人介绍说她叫吴丽,原为外地农民,和丈夫共同到本市某开发区打工已经快四年了,丈夫死亡时他们的孩子刚刚出生一个月。尽管她一口一个“丈夫”地称呼,进一步交谈得知,他们根本就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据她讲,2003年11月2日晚八时许,她正和孩子在家,本案先前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张某的另两个亲属将吴丽的丈夫刘某抬进屋来。刘某显然刚喝过酒,人事不省,光着上身,裤子和鞋上有污泥,脸部有伤痕和血迹。张某告诉她说这是喝醉酒后摔伤造成的,吴丽觉得丈夫明显不像往常喝醉后的状态。两个小时后,刘某的同事赵某赶来说:“今天傍晚,刘某、张某和我等共五个人在大众饭店一起喝酒,期间打架了,刘某的伤是被张某打的。还等什么,快报案!”可是后来赵某哥哥建议称那天是周日,又很晚了,派出所没有人,先看看伤者状况再说。于是当晚没有报案。吴丽说:“次日凌晨刘某曾有短暂苏醒,言语不清地说自己是被张某打伤的,并用拳脚示意比划。”直到第二天早上,刘某依旧人事不省,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并赶到现场后,作了相关调查。随即,刘某被家人送到市里某指定医院。经检查后院方告诉他们,先交一万元押金住院,但能治到什么程度无法保证,可能苏醒康复、可能成植物人、也可能死亡。刘家拿不出这笔钱,只得返回家中。直至当晚刘某仍未苏醒,家人又将他送到另一所医院,经输液后,家人认为没有治疗价值,况且也拿不出巨额医疗费,于是又将刘某抬回家里。次日上午,刘某死亡。区公安分局于11月5日组织对刘某尸检,吴丽说直到12月16日她才被告知结论:“头部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原有病的部位病发而死亡。”此期间,张某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转为取保候审。12月23日,吴丽接到公安分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上面注明撤案原因为:“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经多方反复询问,办案人给的答复就是:“张某只打了你爱人一计耳光,不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你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丽对这一结果很不满,她认为公安局和检察院办案不公,“只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家调查,而从未来我家;一定是张某找人了,和公安分局的人很熟……我丈夫真是太冤了!”

面对吴丽的种种疑惑和气愤,我们只能如实告诉她:就本案而言,提起民事诉不太可取。你和刘某没有结婚登记,孩子没有户口,确定起诉资格就要很费周折;刘某被打伤致死亡的事实及各方过错等问题需要举证,又牵涉公安机关转送案卷;打人者张某是外地人,居无定所,诉讼中送达可能困难较大,即使胜诉执行也很成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先就《撤销案件决定书》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查、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为突破口,一旦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赔偿也容易得多。

吴丽采纳了我们的建议。

本是一起“伤害致死”案件,落到如今刑事立案被撤销、死者家属上访的境地,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死者家属方面,事发后没有及时报案、没有及时对伤者医治。及时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很有利于证据的调取和事实的查清。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串供,不给他们留下“心理准备”时间和机会;可以防止证人受到干扰作伪证、防止物证现场等被破坏。及时医治伤者,有利于查清伤因、明确责任,而伤者一旦死亡没有任何指证和“对质”就不好办了,而且增加了法医鉴定的难度。

办案机关方面,应当说工作不够细致周密,没有及时对被害者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撤案后又没有详细解释说明,以致招来不满和气愤,甚至被怀疑有徇私枉法等等。

很多上访申诉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和委屈,但客观地分析一下造成上访申诉的原因,他们自身往往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而且很多是无法补就的,最终造成不应有的诉累。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应当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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