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2 10:05:44 作者:范海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拨开迷雾,还蒙冤人清白
周某身中四刀致重伤,反被以伤害他人被拘捕,经过律师的努力,缜密分析案情,积极调查取证,拨开迷雾,还案件真相,为蒙冤之人申冤,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身中四刀致重伤反被拘捕,比窦娥还冤!
3月4日上午,四位当事人来到律师所找律师,其中一个五十来岁老者的开场白就是:“我们太冤了,冤死了!”据他介绍,他姓周,是本市所辖某县某乡某村农民,此次特为其长子周某申冤。
去年七月的一天下午,周某及其父、其堂弟在某乡某木材销售处往卡车上装木材,这时县烟草公司一货运汽车驶经此地,因卡车占据一定路面而无法通过,周某让其稍等,即刻装完便让路,对方不依,为此发生争吵。烟草车司机王某及另两人未多说什么就走了,周某等继续装木材。不久那三人返回,王某从背后抽出一把菜刀,对手无任何抵御工具的周某一顿乱砍……现已经鉴定,周某胸、背、左手及左小腿共中四刀,构成重伤。不想在王某于去年末被刑事拘留后十几天,周某也以涉嫌轻伤害被刑拘,现已转为逮捕。据说理由是,周、王互殴过程中,周某持60—70厘米长的“铁条”将王某左手背划出L形伤一处,经鉴定为轻伤。
周父讲完基本事实后又说:“这纯粹人为陷害!”因为案发后当地派出所调查时王某并没有受伤,他们怀疑该伤是后来“自作”的;而且当地公安机关曾先后两次陪王某到市里进行伤情鉴定,均无结果,只是周某的重伤结论作出后,王某才被该县某部门鉴定为轻伤。 “王某之所以如此手眼通天,是因为有公安局某局长在背后为其撑腰……我孩子无缘无故被人砍成重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反而被人诬告关押,我们实在是太冤了,冤死了……”
听了周父的叙述,我们认为:如果所述屋实,周某被拘留、逮捕确属冤案;即便王某的轻伤确为周某所致,也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其逮捕显然不当;况且周某若手持近一米的铁器,仅造成对方手背部划伤而自己身中数刀,于常理不通。总之本案确有诸多疑点。周父及随行人认同我们的观点,随即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后来的交谈中我们才进一步得知,原来周家也并非“等闲之辈”,周父作了近二十年的村支部书记,现为该县人大代表,此次考虑到对方的实力,他们没敢在本县找律师。
——我们深感问题的复杂,决非仅仅如周父所言。
手部“轻伤”系医生妙手所造?
3月6日上午,我们驱车赶到该县。主办检察官听完我们陈述的基本观点,她说虽未详细阅卷,但有必要把案情搞清,不过最感兴趣的还是“王某后台某局长究竟是谁”。提到会见在押的周某,她称可以批准,不过她本人必须在场,这是他们院里的明文规定。
对周某的提审和会见“合并”进行着。周某讲,7月14日下午四时左右,他和父亲、堂弟在某乡某木材销售处往卡车上装木材,这时县烟草公司一货运汽车驶经此地,路很窄无法通过,他让烟草车稍等,对方不依,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烟草车司机王某及另两人骂几句就走了,他们继续装木材。不久那三人返回,王某从背后抽出一把菜刀向他砍来,第一刀他一躲划在左胸上,因为手中没有任何防御工具,只得往南跑,约有十几米被一块砖头打在左腿上而摔倒,这时王某追上来一顿乱砍……胸、背伤较轻,左手背至手心已砍透,左小腿大筋被砍断,“我算废了!”针对检察官的询问,周某又补充说,那块砖头可能是王某同伙高某打的,不过没看清,也不想追究他责任;至于王某左手背L形伤绝不是他弄的,当时他的卡车上确实有一个长60—70厘米的铁条,根本没有时间取来还击,假如在手也不可能被砍成重伤,而对方只受一点轻伤;当时双方在场各有三人,但参与打仗的只有他们两个。
检察官又去提审本案中王某,总算给我们留下一点“私人”的空间,周某说:“我的伤害结论未作出前王某曾找我和解,‘黑道’、‘白道’的人都有,如果我软下来根本就不会被逮起来。前几天我们两个被关的号房只隔一道墙,他喊话说要给十万了解此事,并承认他手背上的伤不是我弄的。条件我仍未接受,钱我一分钱不想要,只想多判他几年。你们也不用为我申请取保,看守所里里呆着还行……”
看着眼前一米八个头、虎背熊腰的周某,我不禁想起小说中的江湖铁汉。周某又讲,王某手背上的伤当时远没有现在那么长、那么深,据他了解是让医生帮助外扩、深探的。“这么说当时王某手背确实有伤,这是怎么留下的呢?”对我这个疑问,周某有些迟疑:“大概是刀把划的吧……不过,不过他可能说是我们这边别人弄的……” 这时冯律师打断了我们的对话:“反正只要不能证明是你伤的就行!”会见将要结束,周某很豁达,让家里不要担心,一切都好。
按照计划,我们要到案发现场取证。
第一个“证人”是该乡派出所的民警,看上去和周家关系很是不错,对我们调查取证很配合,也特别客气。他说:“这个案子我很熟悉,所有案卷材料是经我一手形成的。”他几乎将整个案件的前前后后都摊牌出来,因为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事实材料还没到完全向辩护律师公开的时候,出于“规矩”和谨慎,我们只让他出具了与王某先后两次到沈阳进行伤情鉴定的证言。据他讲,案发后不久他们几个民警就赶到了医院,当时周某已被转送市里大医院,王某正缝合、包扎左手背的伤,不过不能说清该伤是谁造成的。当时王某对自己将周某砍伤的事实供认不讳,不过第二天就矢口否认了,但根据其它证据,当周某被鉴定为重伤后还是将王某拘留直至批捕。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治安科时,王某开始指控其手背伤是周某用“铁条”划伤所致,案发时与王某一起的两个人也同样指认。“这一定是有高人指点了!”警官特别强调,随后又介绍:“为此我先后两次带王某到市里进行伤情鉴定。第一次在市公安局伤害法医鉴定所,鉴定人让王某活动食指,王称不能动。鉴定人很生气,认为王某在故意装作不配合,让他去作肌电图,王也不去。第二次到医大,几乎是同样,仍未鉴定出结果。此后回本县是怎么鉴定成轻伤,我就不知道了。这位警官最后补充说:“当时我们也认定王某左手背伤确是在与周某等人殴斗中所形成,不过王某又未指认是谁伤的,我们也未深入调查……不过肯定不是周某所致,他若有铁条在手,王某就不会仅有那么一点轻伤了。尽管事实上王某的轻伤可能是在场别人造成的,但那样对他没有什么好处,他的意图很明显,他致周某重伤,若同时被周某致轻伤,就可以抵罪了。这是有高人指点了!”
接下来,由周家人带领着,我们又采集了三个当时案发现场证人的证言。三人证词基本一致,均声称行凶现场未见周某手中持任何凶器,而且当时除王某挥刀砍人、周某逃避躲闪外,无其他人参与。
至此,可以确信王某左手背伤不是周某所致,那么究竟是谁所伤?
当然就办案而然,作为周某的辩护律师,只要能够推翻控方对周某的有罪指控也就完满地完成任务,没有义务、律师的职责也不允许我们去调查案件真相甚至指控别人,因为这些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职责。然而由于时过境迁等无法补就的难题,案件的事实真相也许将永远石沉大海。就本案王某的左手轻伤而言无外乎两种结果,一是认定为周某所伤,那么周家人一定要喊冤,因为事实上不是周某所伤;二是不能认定为周某所伤,即指控不成立,那么王家人也一定要喊冤,因为王某毕竟为人所伤……于是又一个冤假错案产生了,必然导致上访、申诉、告状……久治难以根除!
造成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办案不能秉公认真,而搀杂大量人为因素。
卷宗证据不翼而飞!
就这样,王某、周某均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情节上前者致人重伤,后者致人轻伤。不过《起诉书》中认定王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卷中附有最初办案部门该乡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材料,如属实,王某将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周家人不能认同,我们又向派出所办案人调查取证,证明王某是被抓获的。据说周父为此指着派出所长鼻子质问:“你就缺那点钱呀,当一个所长可要好几十万呢……”所长张口结舌。当我们再到法院时,卷中乡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实材料已不翼而飞……
就这样,“蹊跷”的案子推给了法院。事实逐渐澄清,王某轻伤无证据为周某所致,王某投案自首不成立。周家与王家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王家赔偿周家经济损失拾万元,条件是对王某致重伤表示谅解。如此一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对王某定罪,但由于存在“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可被释放。可谓一举双赢。
这本是一起并不很复杂的因生活琐事而至双方互欧的刑事案件,因为各方均为此施加了一定的“人为因素”,你找熟人我找朋友,相关司法部门又做顺水人情,事情越发复杂。律师的作用就在于缜密分析案情,积极调查取证,拨开迷雾,还案件真相,为蒙冤之人申冤,维护法律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