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庭言论侵害名誉权成被告

时间:2008-07-22 10:09:44  作者:范海斌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律师法庭言论侵害名誉权成被告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原告人经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担任村代理主任,并开始履行职责。当时,村中绝大多数村民认为村委会上届领导与被告人王某等五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法,要求依法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未获解决的情况下,遂以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在法院对王某等五村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被告人与村委会上届领导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原告人以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了诉讼。一审判决后,村委会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时村100余村民在场旁听(因法庭较小门未关,庭内几十人,门口及门外站70余人)。在公开法庭陈述中,被告人王某等五村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刘某捏造事实,对原告人名誉权进行公然侵害。他们声称:“(原告姓名)担任村代理主任后,即扬言2006年村里的事情都要经过他的同意才能算数,并分别找到被上诉人(即本案被告王某等五村民)讲,‘承包河滩地不能白包,现在村里改朝换代了,想承包地就得明白点事’。话里话外向被上诉人索要好处……因被上诉人没有能力向苏忠玉献好处。为此心怀不满,向全村扬言重新发包河滩地,并向其他个别村民许下另行发包的承诺,进而操纵他们到镇政府闹事。做为村委会负责人,不去安村富民,而是为了自已的私利,挑拨事端,与党和政府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唱反调……”上述内容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有完整载明,其在法庭审理时公开宣读,并向法院提交了该书面代理词。

原告人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将王某等五村民、两代理律师及律师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人立即停止对原告人名誉权的侵害,在村全体村民大会上向原告人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各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不同观点]

针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两种反对观点:

一、认为各被告人言论均发生于诉讼中,是为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尤其是律师,应获得“法庭言论免责”的保护;

二、认为各被告人言论发生于法庭之上,应由法庭按“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处理。

 

[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各被告人的言行已构成对原告人名誉权的侵害。

原告人是经全体村民依法选举后担任村代理主任,深受村民信任,开始履行职责,并通过诉讼的合法方式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而各被告人在100余村民代表在场的公开场所,公然捏造事实,对原告人进行恶意诽谤,使原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在村民中的人格威望降低,受到极大的质疑和不信任,名誉权受到极大侵害。各被告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执业机构: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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