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斌律师做客《沈阳日报》解答法律咨询

时间:2007-12-04 10:18:2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合同未履行的定金必然要双倍返还吗?皇姑区赵先生问:一年前我和王某商定购买他的一套住房,签了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二十万元于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当时我只交了一万元定金。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该房不能办过户手续,我决定不买这房了,经协商王某只同意退还七千元定金,我写了收条,并注明“放弃其它权利”,现在还能要回剩余的三千元吗?范律师解答:很难要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从你反映的情况不能定是王某有意不履行合同,而且你在收条上注明“放弃其它权利”,一般应视为对自已权利的放弃,除非你能证明是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写的收条才可以。(详见《沈阳日报》2007年8月15日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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