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指作弊跳楼属行为过激 索赔损失被驳

时间:2012-01-04 20:42:38    文章分类:人身伤害

 联大考试被认为作弊后,学生竟跳楼离开考场,事后向学校索赔医疗费等损失7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考生跳楼的行为过激,监考老师在履行监考职责过程中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考生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8日上午,章同学在《无机与分析化学》课程重修考试中,因考试纪律问题与监考老师发生分歧,从其位于四层的考场窗户跳出摔伤。事发时,监考老师要求章同学签字确认其存在作弊行为,但被其拒绝。

    章同学在起诉中表示,由于监考老师指责原告违纪,且用言语讥讽,在其申辩无果的情况下,欲离开考场,但两次均被监考老师阻拦。情急之下其从窗户离开,导致摔伤,原告因就医共发生各项损失76415元。

    章同学认为,监考老师不应限制其离开,学校对其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索赔各项经济损失76415元。

    法庭上,学校表示,章同学在考试时左手上写满了化学公式,后来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要求其在考场记录上签字,但被其拒绝。在两位监考老师中的一位出考场去找巡考老师准备将原告带离考场时,原告试图自行离开考场。学校认为章同学在考试期间不遵守考场纪律,其跳窗属于自残行为,一切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中,根据学校向法庭出示的无声监控录像显示:章同学两次预离开考场,均被被监考老师阻止。后章同学返回自己座位站立收拾物品突然踏上自己的座椅从座椅左侧窗户跳出。

    经查,章同学从4层的考场窗户跳出后,坠落在3层阳台上,随后被送往北京朝阳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跟距关节半脱位、腰椎压缩性骨折(L1)等症状,并住院治疗。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同学应对其自身行为的后果应当具备正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在校学生,章同学亦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其被认为存有作弊行为时,本应理性、合理的对待,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但其却采取了过激的、非理性的跳窗行为,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由此可见,章同学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主观过错。通过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监考老师在履行监考职责过程中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学校对章同学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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