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5 15:16:42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郑某某携带15克海洛因到广州市海珠区某处,将海洛因出售给秦某某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之后在其住处缴获海洛因250克。之后郑某某的同案3人亦被抓获。贩卖毒品海洛因250克,根据法律及法院内部掌握的标准,应当判处死刑。陈勇律师进行一审辩护。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郑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辩护要点
一. 郑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郑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要从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详细分析。首先,在主观方面,并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证实郑某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
何某某虽然供述和郑某某一起贩卖海洛因,由郑某某出资和负责销售。但何某某的供述没有同案人的证实,只是单方的一面之辞。在法庭调查阶段,只有何某某一人提到郑某某意图贩卖毒品。郑某某一直对此予以否认。现只有何某某和郑某某二人的供述,而二人的供述又互相矛盾,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在利于郑某某的理解。因此何某某的供述是不应当被采信的。
客观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某有贩毒行为。郑某某只是被搜出毒品一批。从始至终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郑某某进行了贩卖毒品的活动。贩卖毒品,必须是有买家有卖家。在本案中,郑某某只是拿了海洛因给朋友,没有证据证实郑某某收了钱,贩卖牟利。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贩卖毒品罪,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从立法意图来看,之所以会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就是为了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处以适当的刑罚。
因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只能认定郑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认定是贩卖毒品罪。
二. 郑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从客观方面,郑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在庭审中已经得到确认。
三. 郑某某的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郑某某在归案后一直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诚心接受法律的制裁,确有悔改表现。在本人和郑某某会见时,也感受到他对自己行为的悔恨。相信他以后也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改造和挽救,而非一味强调惩罚。为此,请求法官给郑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郑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郑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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