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5 15:17:57 文章分类:人身伤害
陈某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胡某纠集陈某某等人,伪造资料、刻假公章,以从化某工地有工程建设为名,假冒广州市Q公司,对工程进行发包。并带被害人王某去实地观看。胡某前后等人共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3万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陈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辩护要点:
一.陈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两次诈骗犯罪中,陈某某都不起主要作用。陈某某不是诈骗犯罪的提议者和组织者。本案中,提议进行诈骗是胡某,组织进行诈骗的也是胡某。得知从化有Q公司工程并带领大家去实地看的是胡某等人,伪造资料、刻假公章的不是陈某某。联系到被害人王某的不是陈某某,首先与被害人王某接洽的也不是陈某某。陈某某只是在洗某叫他过去充一下场面的情况下跟随胡某、洗某等人参与了诈骗。在诈骗过程中,陈某某也没有起主要作用,只是出场而己。见被害人王某前,胡某、洗某等人都告诉陈某某不要和被害人王某多说话,听他们安排,点点头就行了。诈骗得手后的分赃中,陈某某也只分得6000元,占诈骗总额很小的一部分。
纵观陈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他只是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二.陈某某的主观犯意较轻。
陈某某一开始并不清楚胡某、洗某等人意图诈骗他人大量钱财,只是出于贪小便宜、骗吃骗喝的心态,跟随胡某、洗某等人参与的犯罪。如果陈某某一开始就知道意图诈骗他人大量钱财,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他肯定不会开自己的车去见被害人王某。而且陈某某分赃很少,只有区区6000元,而且都是胡某通过冼某给他的,一次说是对他开车陪他们去东莞的辛苦费,一次说是快过年了,给点钱给陈某某过年。比诈骗总额而言,少得可怜。这恰恰说明陈某某并不知道诈骗被害人王某多少钱财,不是本案的主犯。陈某某只是在06年的1月才知道胡某、洗某等人的真正诈骗目的。因此,陈某某的主观犯意是比较轻,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陈某某是从犯。
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陈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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