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4 20:43:38 文章分类:常年顾问
尊敬的首席仲裁、各位仲裁员:
关于申请人中国XXXXX施工公司与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依据证据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现提交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工程过程的陈述
申请人于XXXXX年10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设备拆迁工程施工合同,并于XXXXX年11月进场,原计划12月份开工,但是由于设备基础未定和被申请人因生产任务繁忙,需要拆迁的设备仍在使用,所以推迟搬迁时间至XXXXX年元月。在这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设备基础工程和仓库制作安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
XXXXX年12月,申请人土建施工队进场施工,设备拆迁人员也陆续到齐。XXXXX年12月底,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生产任务繁忙,设备拆迁时间另行通知。为了不窝工,申请人开始仓库棚预制工作,由于人员多,很快仓库棚钢结构制作工作和成品仓安装工作就已完成,造成大量人员闲置。
直到XXXXX年元月底,被申请人才通知申请人2月1日停止车间生产,但是2月17日是春节,施工人员的流动造成申请人施工成本增加。XXXXX年3月5日设备拆除基本完成,设备安装于4月28日安装完成,大部分人员开始撤离。设备调试于XXXXX年5月5日完成,同时被申请人投产使用,在使用后还一度发出签证单对工程进行完善、修改。
申请人于XXXXX年6月30日递交了基础工程结算书和设备搬迁工程的结算书,五金仓工程因为被申请人不购买五金仓门窗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人一直不能做五金仓围护工作,仓库棚工程也一直没能全部完工,申请人不得已在XXXXX年7月30日递交了仓库棚工程的结算书。
XXXXX年7月6日,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5.8万元,在此之后,再无支付,虽经多次催要工程款,终无结果。因《风机购销合同》不在本次仲裁范围,被申请人分七次共计支付申请人1512050元,其中XXXXX年XX月XX日支付的XXXXX元是风机购销合同的预付款,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申请人三份合同的工程款仅147.6万元,不仅合同外签证工程款一分未给,而且合同内工程款也没有付清。
X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给了申请人一份结算审核书,并在同年10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结算问题进行两次协商。被申请人提供的这份结算书不仅无视合同条款,把许多现场签证内容列为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并且还擅自修改了合同单价,在协商时也拒不改正,坚持按他们提供的结算审核书结算。因数额相差太大,申请人不能接受这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被申请人拒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现场继续留守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只好撤离现场,并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为表达诚意,申请人做出了很大让步,把无被申请人签字的现场签证(工作已完成)扣除在外,合计10万多元,没有列入申请仲裁数额之内,希望尽快解决此纠纷,早日拿到工程款。
二、关于工程结算审核
针对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交的项目结算审核书,申请人认为该审核书违反如下几项合同原则:
1、不尊重合同
合同是双方经报价谈判,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价是双方基于项目内容、工作特点谈判的结果,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施工完成后,提出价格疑义,在结算书里随意改动合同单价是不尊重合同的表现。
2、违背合同,肆意扩大合同范围。
该设备搬迁项目涉及许多其它未确定工作项目,经双方谈判,现场勘察,在合同内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并附工作范围及项目清单以进一步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格,在固定价基础上约定了增加工作以签证为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正好说明了此问题,现被申请人将签证也说成是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是肆意扩大合同范围,企图达到不支付施工工程工作量增加而发生的费用。
3、违背现场签证确认的既定事实,事后单方面重新计算价格,强加给申请人。
在签证中已明确价格的工作,应按签证执行,而被申请人抛开签证,套用定额,再下浮10%,这样降价是没依据的。由于签证项目为零星工作,甚至没有完整的图纸,修修改改最终完成,费工费时,现场签证正是考虑了此种情况,双方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才施工的。施工完成后借故价高,重新计价,并欲强加给申请人,实属打死虎谈价,刻意扯皮,不付款是最终目的。
4、通过对广州XXX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结算审核书详细的审核,申请人对审核书中有以下的具体意见:
(1)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1)项所列皮带输送机申请人已经施工,另外设备搬迁合同是基于合同所附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增加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增加办法,不存在其它情况,应严格按合同执行。
(2)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2)项所列属于合同内的签证项目,申请人均认为这部分签证是经被申请人同意,属于合同外增加,有签证单为证。因为在合同附件中关于工作内容有详细列表,凡不在这个列表中的项目均应视为新增加内容,并且合同中还规定,因设备本体及电气控制配件、线路材料本身已经损坏或老化须废弃而须更换费用不包括在合同价内。手续不全及无业主批复意见的签证单在申请人提供的结算书中未记入总价。
(3)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3)项关于主材问题,因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主材均由业主提供,故该项费用不属于合同内费用,有被申请人签字认可现场签证单QZ-023为证。
(4)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4)项关于新增项目费用问题,在申请人提供的结算材料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业主已经认量认价,第二部分是业主已认工程量但未认价部分。第一部分应按双方已认可价格计算,第二部分申请人结算单是根据XXXX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和XXXX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所计算的,申请人同意由贵仲裁委员会选定一家双方都认可的审价机构进行评估;
(5)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5)项中QZ-008是因技术变更而产生的费用增加,故不属于合同内项目;QZ-009、QZ-015在合同中没有列项,原本就不属于合同内项目;QZ-007申请人在提供的结算书内未记入总价;
(6)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6)项关于基础混凝土单价问题,因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故此项扣减不合理,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7)同意扣减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7)项所列费用;但是该结算审核书中所列阳光板数量是经双方认可的数量不应扣减;
(8)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8)项,五金仓不含地坪部分因业主没有采购安装门窗所需的材料,故直到现在也未做,申请人在提交的结算书中已经扣除;原料仓不含地坪部分指原料仓东西两端围护,事实存在,数量正确,不应扣除;仓库棚结算单价双方事先有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9)审核书内详细审核情况第2条第9)项,车间排风系统中法兰支架和铁皮风管分开记取费用,申请人在报价时已告知被申请人(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第68页—工作联系单009),被申请人已经确认并签字认可,故结算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结算;
(10)广州XXX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审核书中所提排风系统的工程量是单方提出的,不符合事实,排风系统工程量应以双方认可并签字的量为准;
(11)广州XXX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审核书中附件2排风系统结算书及工程量对比表中第八项-下浮额10%,没有依据。在关于排风系统报价的签证文件内有被申请人意见,原意见是在申请人报价基础上下浮10%。如果审价单位依据的是此签证文件,则审核结算书单价也应依据此文件计算,不应按定额结算。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排风系统报价后,申请人才开始施工的,所以申请人认为此项结算应按照签证文件进行结算(详见工作联系单009)。施工完成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完成的排风系统工程量也已经审核确认(详见现场签证QZ-048)。
三、被申请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辩解是不成立的,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能够结清款项,不是他们的原因,而是因为合同内容不完善。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在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中每份合同都对工程款支付方法和结算价计算有完整的约定,合同没采用合同范本是合同双方的选择,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既然签约,就应严格执行。
2、被申请人认为合同价格有失公平。在合同签订前,双方是经过多次谈判才达成的结果,是双方意愿的表现,不能在工程完工后以价格不公平为借口,来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整个项目被申请人提供不出一份完整、正规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及安装技术文件,不组织工程技术交底会议,整个项目施工过程费工费时,修改频繁,被申请人现场经理甚至都不知如何干,另外工作分散零星,同时施工生产交叉进行,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价格,被申请人在工程结束后,抛开当时实际情况,重新扯价,是别有用心。
3、被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大部分价款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与事实不符。在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内,明确列有价格和数量,如有异议的,被申请人签有“费用另议”,没有签“费用另议”及其它反对性意见,均表示被申请人对签证单内所列数量和价格的认可,并同意了申请人开始工作。
4、对于签证单被申请人签字人谭耀波身份,被申请人认为,他没有签证的权力。而事实上,谭耀波是被申请人设备工程部经理,是被申请人的现场管理代表、项目经理,业主项目经理签证向施工单位发出工作指令是不应该有任何疑义的。
5、对于竣工资料的提交之所以拖后,是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为止提供不出符合竣工档案要求的正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影响,没这些资料收集,无法编制完成竣工资料。
6、签证排风系统工程是申请人根据工艺需要改造烘箱排风系统增加工作,属于设备拆迁工程合同的增加内容,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已签证,和风机购销合同无任何关系。
四、对于本项目的工程结算,申请人要求按以下合法、公平原则进行:
1、合同内部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三个合同合计XXXXX元,为合同已确定价部分,无任何疑义,应予立即确认。具体如下:
(1)、设备基础施工工程量申请人为363.35立方,被申请人审核量为362.6立方,申请人同意按被申请人审核工程量362.6立方结算,按照合同单价800元/立方,共计XXXXX元,再加上土方、地坪破除恢复、围避、钢板桩等项目包干价XXXXX元,设备基础施工合同结算价为XXXXX元;
(2)、仓库棚工程量双方存在差异,被申请人在实际测量时,只是计算了大棚柱子中心线以内的面积,没有计算柱子中心线以外部分面积,但是为减少结算环节,申请人同意让步,按被申请人工程量进行结算,但是原料仓(不含地坪)160平方不能扣除,原因在前面已有叙述,计算单价则应根据合同单价计算,合计XXXXX元,详细列表如下:
(3)、设备拆迁工程,本工程合同价为86万元,应按合同执行。
2、现场签证已认量认价部分应按照双方认可价格结算。
这部分现场签证,均经过双方签字认可,不存在工程量和价格争议,应按照签证数额结算,结算价格为XXXXX元,明细如下:
3、现场签证已认量但未认价部分,如果在合同内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按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同意按照XXXXX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和XXXXX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进行结算,计价办法采用XXXXX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XXXXX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由贵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家双方都认可的审价机构进行评估。
以上第1项XXXXX元加上第2项XXXXX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则立即可以确认,计算工程款为:第1项+第2项=XXXXX元。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申请人147.6万(不含风机购销合同的预付款XXXXX元),仅就这两项计算,被申请人在第三项评估未出结果之前,先期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为XXXXX元。
申请人认为,自双方合同签订直到工程完工被申请人投入生产的几个月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合同价款、签证从未表示有任何疑义。在工程完工申请人追索工程尾款时,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提出疑义,拒绝支付款项,显然是刻意拖欠工程款,这是我方不能接受的。春节临近,项目工人工资尚无法结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双方已经能够确认部分的工程款尾款,对于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部分,可待评估结果出来以后再行支付。
恳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
宋斌 律师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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