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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工伤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认为,其丈夫李xx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死亡,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被告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李xx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
原告之夫李xx在上下班途中(2004年9月27日11时50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死亡,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惠州xx纸业有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况且其在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复议过程中,对李xx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均没有提出异议。故此,原告之夫李xx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死亡的事实可以认定。
被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原告于2004年12月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工作人员一是要原告交申请认定费500元,二是要原告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写明“李xx没有驾驶证“,否则被告就不予办理。于是,原告被迫在申请表上填写“李xx没有驾驶证“。原告投诉到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和惠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上级机关责令被告改正。2005年8月31日,原告重新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被告办案人员仍然强迫原告在申请表上填写“李xx没有驾驶证“,当日被告作出《关于李xx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印证上述事实,原告当日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当日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被告既没有自行进行调查,也没有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就认定李xx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被告的违法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被告仅凭原告被迫填写在申请表上“李xx没有驾驶证”的所谓的“事实”,就认定李xx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认为,李xx无证驾驶车辆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法规,被告无权认定,而应由公安部门来认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两种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都应有法定的证据,才能予以排除认定工伤。如犯罪必须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违反治安管理也应有有权机关的处理结论,而不能仅凭其他部门或个人对法规的理解,就认定职工违反了治安管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亡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本案中,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李x因全部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即使李xx无证驾驶车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其死亡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认为,李xx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被告认定“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造成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二、原告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是违反交通法不算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规定已经失效,再把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已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在2004年9月27日,即使退一步说,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为特别法。这就是说,从2004年5月1日起,已有法律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同时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调整,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的4月30日。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其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显然,从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不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这与2006年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一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不算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再调整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告作为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关任意曲解法律,对李绍达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故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李xx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宋斌律师
2010年 2月20日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5007关于李xx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限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李xx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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