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4 16:02:25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作者:席倩倩 宿航 发布时间:2012-05-10 12:24:27
王女士在张某开的餐馆就餐结账时,因地滑不幸摔伤。就损害赔偿未能与餐馆意见达成一致,故王女士将餐馆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密云县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快速化解了此案,被告张某当场给付赔偿款3000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2年3月29日原告王女士等人在被告张某餐馆就餐,还没有吃完饭,被告张某餐厅的服务员就开始打扫卫生、擦地。饭后,王女士等人争相起身结账。因地滑王女士在此过程中摔伤,王女士当即报警,后被送密云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胸、腰部外伤软组织损伤,在检查期间,张某只支付了医疗费一部分,远不能弥补对原告的损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60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4000元,共计10 200元。
张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王女士部分医疗费和600元误工费,而且事发后,王女士及其家人还到餐馆闹事,影响了张某餐厅的正常营业,给餐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张某称自己对王女士已经仁至义尽了,王女士的请求太不合理。
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都很激烈,张某表示,自己已带王女士去医院检查,并支付费用,而王女士再次去医院检查也就跟自己没有了关系。王女士表示是医院要求再次复查的,张某理应赔偿。立案法官从餐馆的信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并对被告张某进行了相关的法制教育,通过“将心比心”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给付赔偿款3000元,并向王女士表示歉意。
法院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的员工在顾客吃饭时打扫卫生本就影响顾客用餐情绪,如有需要应及时向顾客告知提醒小心地滑。王女士因地滑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被告管理不到位存在因果关系。故王女士在此次事件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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