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证明丈夫婚外情 女子离婚获得精神赔偿

时间:2011-03-30 14:15:41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2005年,李某与比自己小三岁的王某结婚。一开始两人的感情很好,婚后第二年女儿就出生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开始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2009年12月的一天,李某突然发现丈夫经常在网上与他的一个女同事聊天,内容还非常暧昧。她于是质疑丈夫是不是与女同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为此事多次质问王某,但王某不承认。李某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居住,但她对丈夫有第三者这事并没有放弃。经过多方查找,2010年6月的一天,李某和父母循迹将王某与女同事堵在女同事的租住处,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王某的女同事亲口承认其与王某自2010年3月份开始就已经同居。 李某听闻怒不可遏,她没想到自己从家里搬出反而成全了丈夫与别的女人在一起,于是她想到了离婚,但是孩子还这么小,她又犹豫了……

 然而,2010年8月的一天,李某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丈夫王某竟然首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 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她提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王某有第三者,王某在婚姻中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伤害,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王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对此王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给李某造成精神伤害,王某应当给予李某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王某给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在我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很多的女性称自己的丈夫有婚外情,其中很多女性对丈夫不忠实于婚姻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绝大多数遭遇婚姻变故的女性没有李某这样幸运,因为她们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他们提交的证据往往是丈夫与同事、与网友暧昧的短信、与其他女性购物,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但是,即使这些证据能够认定男方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同居。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之一,也是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女方搜集这类证据非常困难,因此她们以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请求不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在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性应不断注重自身的文化素养提高以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当权益遭到侵害时合理合法取证,理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独立性、培养理性的视角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执业机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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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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