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索要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用吗?

时间:2011-03-30 14:24:58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王女士与丈夫2000年12月20日结婚,婚后一年便有了小孩,但不久之后丈夫有了外遇。2005年1月,丈夫离家之后就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孩子的抚养费用都是王女士自己承担的,她丈夫没给过一分钱。2010年12月,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向其丈夫索要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认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子女的教育抚养费用并非只有离婚时才能主张,以下情况也需要支付给子女抚养费:(1)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未结婚但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3)其他情况,如子女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父母应给抚养费。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但王女士丈夫长期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王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丈夫支付分居期间应承担的孩子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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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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