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3 20:41:45 文章分类:热点评论
转:作者:丁飞 发布时间:2011-03-29 10:26:54
刘某持一份1974年的法院判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搬离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日前,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诉称,1973年,刘某因购买位于沙河七里渠一处平房与被告王某之父发生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判处该处平房八间中的四间归刘某所有。后来王某在刘某所有的房屋处翻建了新房。
刘某认为,王某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处翻建新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搬离属于刘某的房屋。
被告王某认为,当时经法院判决的房屋原告已在1991年7月10日拆除,占有物已经不存在,由村集体收回,后来归被告所有,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而且原告现在是居民,对农村的宅基地不存在使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