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3 21:29:18 文章分类:热点评论
作者:胡高崇 发布时间:2011-01-19 15:18:09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及举证能力的欠缺,部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通过调研,发现在涉及加班工资纠纷的案件中劳动者败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部分劳动者认为在追索加班工资案件中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即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即应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实际上,在涉及加班工资纠纷的案件中,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结果。
二、劳动者欠缺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一般来讲,用人单位都会在公司的考勤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审批,履行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加班的,一定要提前获取批准;否则,即使员工确实是存在非工作时间出勤的情形,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区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出勤是出于工作目的还是其他目的,法院无法认定劳动者没有经过审批而在非工作时间出勤确实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途时间的加班工资。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和有实际内容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出差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或者是实际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劳动者由此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难以胜诉。
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时间中一定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在实践中,值班情形大量的存在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岗位中。但劳动者不能将值班与加班混为一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是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