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9 17:05:04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北京电视台青少频道《北京青年》栏目组2011年9月13日就家庭暴力问题,采访赵爱梅律师。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针对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明确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分辨和确定,把家庭暴力这种极为恶劣的行为,从夫妻日常生活的小打小闹以及一些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吵架中区别出来,这样做的目的是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身体健康、精神健康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和影响,对于家庭的和睦、人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健康的保护,都会产生消极影响。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是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我国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家庭暴力这种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封建社会妇女地位底下,男尊女卑,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她们并没有建立自己的自由意志和独立能力,遭到丈夫的暴力也哭诉无门,只能默默忍耐,虽然到了近现代社会,妇女的独立精神和平等意识已经提高了不少,但封建残留思想依然左右着很大一部分人,这是家庭暴力存在历史原因。
2、就现实方面的原因而言,现代社会女性虽然参与到社会建设等方面工作,与男性竞争,但整体而言,社会角色分工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女性现在的主要精力,往往被家庭事务拖累,而男性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支撑,自然底气足,身板硬,仍然觉得女性是依赖自己,而自己是不可缺少的,这种自大心理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3、另一方面,有的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遭遇家庭暴力后,心态又不端正,家丑不可外扬这句古话,依然是很多人的想法,习惯忍辱也不要被笑话。因为长期的压抑和忍受,演变成了不少严重的刑事案件。疯狂英语的创办人李阳家暴妻子一事,因为李阳妻子采取了现代媒介,通过微博将此事曝光,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很佩服李阳妻子的勇气,这个行为给李阳施加了不少的压力,也对制止他继续家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法治方面,港澳台地区和外国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有完善、成熟的立法,一旦发现有家庭暴力现象,警察会立即介入,将施暴者带走,发布人身保护令,对受害者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同时警方也有权利决定对施暴者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等。与外国相比,我国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虽然民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都对家庭暴力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之匹配,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所以,家庭暴力现象不仅屡禁不止,还有扩大的趋势。
5、社会方面,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体系,社区、单位、司法部门、妇联等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及时、完善地接受家暴事件的投诉和提供专门的救助,使得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们,救助无门,只好默默忍耐。
三、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的问题,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一对一性特点,夫妻以外的人,很难察觉,因此,调查取证很困难,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好面子心理,遭受暴力的人,也不愿主动提及,或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同时,女性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家暴后要及时报警,到医院治疗,保存就诊记录,到社区、居委会反应情况,要求拍照保留证据等等措施。
2、大众反家庭暴力意识的问题,目前,这种意识还不是很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把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曝光,为大众树立正确的观念,不要被“家丑不可外扬”这样的思想束缚住。这样也会对施暴者增加一定的压力,收敛自己的残暴行为。减少家庭暴力行为,通过法律和社会救济体制等完善达到惩治施暴者,救助受害者的目的。
整理:张小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