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时间:2012-06-16 15:29:51  作者:赖智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提示

    在经济活动中,律师为当事人预防的风险不仅仅是绝对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而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商业风险。对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而言,任何法律风险归根到底都意味着经济风险,在法律上的不利地位通常会导致当事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同时,以法律风险形式出现的经济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影响当事人个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当事人因经济活动严重违法而导致触犯刑律。因此我们建议朋友们在自己的手机中储存一位律师的电话号码,遇到问题时可以随时咨询,避免一时处置不当,酿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

拥有一个号码,防范许多风险!

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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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2012)广华律聘字第    号­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

受聘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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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间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认为需要时,可在期满前再行协商续约。 ­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

1、就甲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及咨询服务,包括甲方员工进行的电话咨询; ­

2、帮助甲方拟写、修改及确认各类经济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 ­

3、在甲方认为需要时,对甲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 ­

4、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活动的谈判、见证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参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5、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

6、代表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声明书、律师函件等; ­

7、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其它法律服务。 ­

四、双方商定: ­

(一)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万元,此款应于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 ­

(二)对本协议第三条第1、2、3、6、7款业务,乙方免收律师费,但需收办案费: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

(三)对该条第4、5款业务,则按照合同或项目金额参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 以上合同或者项目,如果合同未签署或虽已签署,但未生效或完全未有履行的,则乙方免收律师费;项目未能进行合作的亦免收律师费; ­

五、甲方必须充分协助乙方办理其委托的事务。 ­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七、本协议如有外文版本的,必须附有签字或盖章的中文版本作为附件。两种版本必须相一致,否则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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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

代表:                        主任: ­

签约时间:二O一二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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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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