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6 15:29:51 作者:赖智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提示
拥有一个号码,防范许多风险!
何乐而不为呢?
附件: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2012)广华律聘字第 号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间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认为需要时,可在期满前再行协商续约。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就甲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及咨询服务,包括甲方员工进行的电话咨询;
2、帮助甲方拟写、修改及确认各类经济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
3、在甲方认为需要时,对甲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
4、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活动的谈判、见证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参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6、代表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声明书、律师函件等;
7、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其它法律服务。
四、双方商定:
(一)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万元,此款应于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
(二)对本协议第三条第1、2、3、6、7款业务,乙方免收律师费,但需收办案费: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对该条第4、5款业务,则按照合同或项目金额参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 以上合同或者项目,如果合同未签署或虽已签署,但未生效或完全未有履行的,则乙方免收律师费;项目未能进行合作的亦免收律师费;
五、甲方必须充分协助乙方办理其委托的事务。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如有外文版本的,必须附有签字或盖章的中文版本作为附件。两种版本必须相一致,否则协议无效。
甲方: 乙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代表: 主任:
签约时间:二O一二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