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第一次起诉离婚能否成功?
时间:2014-04-25 11:02:12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原告陶某诉称,原、被告为自由恋爱,于2009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断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早已破裂,并于2012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金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仍有感情,还有和好可能,因为原告毫无征兆的将家中门锁换掉,被告不得以离开婚房,与原告分居,分居时间自2014年1月开始,非2012年4月。双方争吵也仅仅为一些生活琐事。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原、被告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至今,时间较短,由于双方未妥善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影响到夫妻和睦,但并尚未达到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对于近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以往的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努力。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