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30 15:05:08 文章分类:离婚律师
韩永(男,化名)与陈静(女,化名)结婚之后因各种生活小节纠纷不断,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几年前,韩永以到外地做生意为名离家后便一直未回家,亦未给过任何家用,由陈静一人独自抚养小孩。张浩律师说明今年初,陈静因身体不适被医院查出子宫肌瘤,需要住院手术。与韩永联系,韩永对此仍置之不理。不得已,陈静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永承担扶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依据医院证明,判决韩永先行支付各项费用3万元,陈静可就以后发生的费用另行起诉。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
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从婚姻缔结时产生,至婚姻终止时消灭。
(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责任,离婚孩子抚养权。
本案中,陈静因患病无钱医疗,韩永作为丈夫本应积极救助却置之不理,显然不当。陈静为治病对外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韩永基于夫妻间扶养义务应该承担。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人,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