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时间:2014-04-30 14:53:28    文章分类:上海离婚

 宋嘉(男,化名)和孙汝平(女,化名)两人婚后常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而宋嘉是个急性子,吵不过的时候就拳脚相向,虽不是什么大伤,但孙汝平心里却早已是心灰意冷。几年下来,孙汝平觉得这婚姻已实在无法维系下去,便向法豌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因家庭暴力而赔偿精神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宋嘉拒不承认对孙汝平家庭暴力的事实,而孙汝平又举不出相关的证据,且身上的伤痕早已消退。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孙汝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离婚案件依然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即当事人有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提出证据佐证自己请求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证据的种类,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该法第64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该规定第9条明确:“下列事实,当事人亦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张浩律师指出本案中,孙汝平主张遭受丈夫宋嘉的家庭暴力,但在庭审过程中未能举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而宋嘉对此亦拒不承认。因而,法院最终驳回其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在诉讼中常被忽略的问题是,被告在答辩时不注意对自己的观点、请求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而是等待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殊不知,若是没有相反的证据,或是据以认定的事实相佐证,被告的反驳常会得不到认可。对于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事先没有注意的问题,当事人要积极向法庭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请求,切莫担心因此给法庭带来麻烦而放弃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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