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配?

时间:2014-04-30 14:57:57    文章分类:离婚律师

离婚时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而需通过法律诉讼裁判解决的,其分割在2011年8月1 3日《婚姻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比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有些类型的房产分割甚至比以前有着颠覆性的规范,而重新梳理房屋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的性质也似乎是《婚姻法解释(三)》的重要目的所在。整个《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共19条,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为1 2条(即第4—7、10—l 6、1 8条),其中有6条(即第5、6、7、1 O、11、l 2条)明确是房产分割的规定,还有4条虽未明确(即第4、14、l 5、1 8条)但隐含着房产分割的内容。基于以往的婚姻观念,很多人对其中的一些规范非常不解,甚至认为不公,但《婚姻法解释(三)》明确的是“只要不是存心觊觎对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能够接受这一处理原则。"不管怎么样,除非当事人能自行协商解决婚姻纠纷,  《婚姻法解释(三)》作为现阶段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我们都只能“服从",而且必须认真地学习、领会。

    纵观《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房产分割规范,所要强调的制定这些规范的背景依据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遵从《物权法》关于房屋产权认定及不动产交易安全的特别规定;(二)高房价及高离婚率并存的特定国情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特别权益维护;(三)合同相对性原理下,谁签购房合同谁享有房产权利的处理原则;(四)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婚后共同出资的权益保护并存;(五)夫妻间的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循着这些裁判依据,面对纷繁复杂的房屋取得类型,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方法就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依此,笔者总结了常见夫妻房产纠纷的14种类型,当夫妻离婚时无法协商一致时,“新法”下法院可能的裁判标准一一分析。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本书所探讨的案例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原则,基于每一婚姻个案均有其特殊缘由,为阐述方便均未考虑婚姻中可能发生的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原则,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区分掌握。而对于未取得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公房、军产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亦不作为本书探讨的案例,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业机构: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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