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没有证据起诉离婚能否成功?

时间:2014-04-25 11:20:36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同事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5个月后2009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2日生育女儿林某乙。被告婚后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与前妻保持频繁的往来,对原告冷暴力,2011年1月14日,原告经慎重考虑带女儿搬离了一家的共同住处,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以及女儿从不关心除了支付钟点工的工资之外,其他都不闻不管。鉴于双方的婚姻已经挽救无望,原告希望早日摆脱痛苦,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之女林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0元,并要求被告补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女儿抚养费48,000元(2,000元/月)。被告林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未组织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于近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努力。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业机构: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浩律师 > 张浩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