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2 15:40:23 作者:龚震亚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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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为:“对于附带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应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赔偿能力低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通过比较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重伤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而在单独民事诉讼中,这些诉请又可以得到支持。
由此,引发了许多非议:
1、不利于打击犯罪。仅按照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的赔偿标准,被害人是城镇户口的,被告人一般需要赔偿40万元以上,被害人是农村户口的,被告人也要赔偿20万元以上。犯罪行为人犯罪后,不但要承受刑法的严厉处罚,而且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从而增加其犯罪成本。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中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外,首先会造成被害人对构成刑事立案的侵权案件不再报案,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其次会变相纵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时将有恃无恐,顾忌的因素会更少,即越是触犯了刑法,民事赔偿反而越低,预防犯罪的效果较差,社会治安会更不稳定。
2、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被害人及其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关注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外,更关注的是其能获得多少民事赔偿。尽管调解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调解不利的情况下,依照《新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及其亲属关于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诉求将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法院的支持,而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就会造成多余的过场,徒增讼累。再者,附带民事诉讼是不缴纳诉讼费的,而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缴纳诉讼费,被害人已经受到被告人的伤害,如果再要求被害人及其亲属为了得到其法定的民事赔偿再继续缴纳诉讼费,这是不是又会造成其“人财两空”的二次伤害呢?
3、不利于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案件民事赔偿范围已经做了细致的规定,加大了保护力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经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而《新刑诉法解释》又进一步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排除,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脉络来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小,《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在适用上也越来越局限于单纯的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属于实体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也应当仅“解释”刑事程序问题,但是,《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跨部门连带把民事实体法的相关问题也一起“解释”了,明显突破了其解释的上限。另外,《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而《新刑诉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属于司法解释,二者相比较,法律的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在适用上,当《侵权责任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相抵触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4、不利于案结事了,息访宁诉。维稳是促使《新刑诉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虽然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达到一方拿钱减刑,另一方收钱息事宁人的良好社会效果,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还是少数,绝大多数案件最终还是以判决形式出现。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被扣除,致使被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寥寥无几,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反而更容易激化法院与被害人一方的矛盾。同时,将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之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缠讼闹访等社会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使人民群众更加质疑法院的判决结果,要么质疑法院对生命的轻视,要么质疑同案不同判,或者进一步质疑以钱买刑等等,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