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期权

时间:2015-04-16 11:23:52  作者:龚震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自婚后某年起,被告所在单位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分年度向被告授予股票期权。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时,被授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行权股价均可确定。原、被告对此无异议。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持有的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港币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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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在公司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是何种性质?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1.股票期权的有关知识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当公司股票上涨,如果公司给员工约定购买股票的价格小于此时股票市值时,其职工就有从股票市值与股票价格差价中得利的机会,员工就可以行使购买权,从而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在购买公司股票一定时间后,如股票市值仍大于自己购买价,则员工可以从中二次得益。相反,此时的股票市值如低于公司约定的购买价,公司员工可以放弃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从股票期权的性质上来看,股票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对员工进行的激励、奖励制度,当员工行权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股票期权具有一种工资、奖金的性质。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内容看,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般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离婚案件中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

由于股票期权是公司激励内部员工的一种手段,因而其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这就决定了非属于公司员工的一方配偶在离婚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权。因此,可行的分割方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执业机构: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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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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