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一场可以说走就走的人生“旅行”

时间:2015-04-29 12:14:59  作者:吴淑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炒鱿鱼”从古至今似乎一直都是老板们的专长,但是现今社会有时是其他“山头”的诱惑太多,有时是某些无奈的选择,劳动者炒老板鱿鱼现象也屡见不鲜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生之路何其漫长,在某个下雨的双休日午后,你突然萌生出要改变一下现在一成不变的生活,来一场说辞就辞的辞职,也算是在按部就班的日子里的一场人生意外的小小旅行。是的,你可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提前30天给你老板发个书面通知,告诉他,三十天后就是你的正式离职之日,然后三十日后,你就可以不用考虑你老板是如何独自一人凌乱在风中,给他一个飘逸的背影消失在他恋恋不舍的视线里了。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倘若你尚在试用期内,那么,你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他就可以了。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若是你的老板对你有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老板甚至为了赚钱不顾你的死活,让你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你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若存在以上种种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你就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即时炒你老板的鱿鱼了。而且,由于这样的情况是你的老板有过错使你无奈辞职的,你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安现状的你是不是心里开始蠢蠢欲动,摩拳擦掌想要给你老板炒盘鱿鱼,来一场说走就走的“辞职”呢?看完作者的此番分析,就大胆的去吧,别让自己的青春留下空白!

执业机构: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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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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