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时间:2015-05-11 22:17:00  作者:吴淑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怀孕期间月工资被降

刘女士系某超市经理,怀孕期间,请了十几天病假,病休原因是“早孕、妊娠呕吐”。结果,超市做出“关于调整刘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认为刘女士对工作不认真尽心,把她的月工资直降2000元。刘女士不服超市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撤销超市做出降薪决定,获得支持。

律师解析:怀孕换岗应和女职工协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知晓女职工怀孕后,常常以照顾女职工为名,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借此降低用工成本。律师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所以,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目的调岗、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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