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1 21:37:02 作者:吴淑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首先可以明确:公司在劳动合同里规定的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来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在职期间不许怀孕,一经确诊怀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且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