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9 12:22:26 作者:吴淑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那是不是你说走就可以走想走就可以走,不用对单位承担任何责任呢?
作为一个社会人,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都要有个度不能让自己的权利无限扩大到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对劳动者随时辞职但给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纪要(二)40、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