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9 12:30:10 作者:吴淑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违法生育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由于我国对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宽,周围的人们互相影响,符合政策的生了,不符合政策的也心里发痒违法也要生。彼时,很多企业越来越多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违法生育二胎的女职工是否应享受产假待遇及生育待遇?单位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否违法?今天笔者就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先举实例:
王某为北京某外企办公室行政人员,2013年1月入职该企业,入职前已生育过一子女,但2013年11月,又生育二胎子女一名。公司以其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计划外违法生育为由不给予产假,停发生育期间工资,并于2014年1月,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1、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合同期限自然顺延至2014年11月;
2、给予该员工98天产假,但其不享受任何合法生育的产假待遇和生育待遇;
3、给予每天合计1小时哺乳时间,直至婴儿满1周岁。
4、2014年11月合同到期,除非王某拒绝续签合同,否则不再续签的话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简要分析:
1、产假是为保护妇女和婴儿权益为目的,其以生育这是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论其是否合法。
2、即便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精确剖析: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可见,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的事实和生育的事实,就应该享受产假,单位应当无条件批准。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可见,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除要按相关规定支付社会抚养费外,不能享受产假工资待遇,同时,妊娠、分娩、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药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王某虽生育二胎的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但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与“三期”中的她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出了“三期”后,顺延的合同自动到期,除非王某自己拒绝续签合同,单位双方不再续签的话,单位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结语:
按照法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也同样享受休假权利,但企业可以依法不予支付相关待遇,不得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