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7:51:4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静律师解答:谁居住,谁使用,谁加建的就归谁。如下面这个案件,全家于2005年分家析产,将某宅基地房(登记在父亲名下)分给大儿子一家使用。后大儿子一家在上面加建了3层,并在旁边加建了两栋房屋。后征收时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其他家庭成员主张是自己建的,但无法拿出建房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既然该栋房屋是分给大儿子使用的,其他房屋也应是大儿子建的,驳回其他家庭成员要求分割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综合评析如下:11号房屋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交付给黄儿媳及钟大儿居住使用,当时11号是一层房屋。庭审中钟父、谢母、钟二儿、钟三儿也表示钟大儿与黄儿媳结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即11号二至四层房屋的加建及旁边11号之一、11号之二房屋一直由黄儿媳及钟大儿一家出租及使用,上述房屋的加建均应由黄儿媳及钟大儿负责。现钟父、谢母、钟二儿、钟三儿及钟大儿均没有提供出资建设上述房屋的证据,因此,钟父、谢母、钟二儿、钟三儿认为其出资建设上述房屋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拆迁,现黄儿媳请求与该房屋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归其与钟大儿所有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