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2 17:16:5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家赠送买家一个车位。后车位几年了仍一直无法过户到买家名下,买家于是起诉退还车位购买款。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是赠送车位,并未约定车位的价格,判决驳回买家的索赔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写的是赠送,实际是买卖,现无法过户,卖家应赔偿,酌情判决卖家退还车位款6万5千元,再赔偿6万5千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卖家应否向胡买家、张某3返还车位价款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支付违约金65000元,粤鞍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卖方杨卖家负有协助买方胡买家办理案涉车位产权证过户手续的义务,如违约不配合,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现杨卖家表示其无法配合胡买家办理案涉车位的过户手续,胡买家诉请主张杨卖家退还购买案涉车位价款并赔偿车位原价一倍款项65000元,合法合理。然,因该合同仅约定了案涉902房的售房价格,并未约定车位价格,且胡买家对此没有充分举证,亦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而杨卖家也不确认胡买家主张的购买车位价格,故此,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应返还的案涉车位价款为65000元。一审法院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案涉车位系赠送,且胡买家未举证证明支付购房款中包含案涉车位价款为由,判令驳回胡买家要求返还车位价款的诉请,有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