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网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走法z院诉讼吗?

时间:2023-03-17 13:30:5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一般会签订三方合同和网签合同两种合同,这两种合同经常会约定不一致。如对管辖权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以签订时间在后的那份合同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三方合同签订在先,约定法z院诉讼。网签合同签订在后,约定仲裁,最终法z院认定应该仲裁。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但何某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但双方在2018年3月30日网签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为同一处房产买卖事宜而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应认定讼争双方在《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对讼争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关于“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无论《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一审支持列某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认定讼争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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