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退伙纠纷律师张静:对方有几个合伙人告谁?

时间:2024-07-18 15:23:40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纠纷第90讲:合同纠纷中,对方有几个合伙人告谁?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起告是最好的,起诉后由被告自己来举证哪些是合伙人,原告有证据就提交,实在没有证据就尽量多告几个,这样多人承担还款责任。诸合伙人对外是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责任后,各合伙人再根据合伙协议内部去分摊金额,但这是另外的官司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中,钢某公司卖了一批钢材给丁某3,丁某3未支付货款14万。钢某公司得知丁某1、丁某2、丁某3三人是合伙买的,于是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付款。三人法庭上均承认合伙关系,但关于合伙期限和是否有人已经退伙每人意见不一样。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没有合伙期限,则为不定期合伙,合伙至今有效。退伙需提供退伙证据,且需通知债权人才有效,故三人均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丁某3、丁某1、丁某2是否为合伙及责任承担的问题。丁某3与钢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尚欠货款141354元。钢某公司主张丁某3、丁某1、丁某2为合伙,丁某3放弃抗辩,丁某1、丁某2均认可三人为合伙关系,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前无证据表明丁某3、丁某1、丁某2的合伙期限,应视为丁某3、丁某1、丁某2是不定期合伙,又无证据表明该合伙已解除,故合伙仍然存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丁某3、丁某1、丁某2存在合伙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合伙成立时间或加入合伙时间,而从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知,丁某1至迟在2021年3月3日就参与了合伙经营,在4月13日仍然与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送货和支付货款问题进行沟通,丁某2主张仅入伙一个月且已退伙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涉欠款系合伙存续期间发生,现故丁某3、丁某1、丁某2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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