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投资合同争议律师张静:合同列的人和签字人不同如何认定?

时间:2024-07-18 15:31:2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纠纷第106讲:合同中列的甲方乙方和签字的人不一样,如何认定合同各方?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实践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如合同第一页列明的甲方和最后一页签名的人不一样,或者突然来个第三人在合同最后也签个名,第一页却没列明身份,发生纠纷后,究竟谁是合同相对方,谁有权作原告,谁有权作被告,就需要具体分析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作协议第一页写明甲方是陈某、周某,但陈某、周某称其是靖某公司的员工,是代靖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而靖某公司虽然未签署合同,但却向乙方出具了收据,并承认自己是合同相对人,最终法院认定陈某、周某和靖某公司三方一起作为合同的甲方。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合作协议》首页明确载明甲方为陈某、周某,落款也是由陈某、周某签字,虽周某主张其系代靖某公司签字,但周某在签署《合作协议》时并未明确其系代靖某公司签字,《合作协议》还载明“甲乙双方各自留存一份,靖某商务平台留存一份”,即《合作协议》所指的甲方与靖某公司有别,且周某自述其个人曾向朱某出具借条,也说明周某自认其系本案《合作协议》的当事人,故应认定周某系《合作协议》的相对人之一;靖某公司虽未直接签署《合作协议》,但靖某公司向朱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并确认其系《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人,故应认定靖某公司系合同相对人之一;虽陈某主张其系代靖某公司签字,但并未得到靖某公司确认,也未显示陈某在签署《合作协议》时曾向朱某披露过此事实,故本院对陈某该主张不予采信,陈某系本案《合作协议》的相对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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